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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wgswgl-00000-2021-00001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业务管理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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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强制

发布日期:2021-01-04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强制(共2项)

(一)暂扣、封存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包括器材和设备)

法律依据:

1、《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包括器材和设备),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封存措施。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暂扣、封存通知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暂扣、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二)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

法律依据:

1、《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

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进行登记保存,并填写登记保存清单或现场笔录。

第二十四条 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视情况选择适当场所妥善保存,并于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销毁或转移证据。

3、《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三)对违法出版物或者其他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四)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组织对证据进行鉴定;

(六)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备进行勘验、检查。

4、《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