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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业务管理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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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舞钢市卫健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9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舞钢市卫健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舞钢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第一条 为加强卫健委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对抽查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 号)、《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舞政〔2020〕2 号)文件精神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根据舞钢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部门权责清单,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全市统一建设的双随机监督信息平台录入并及时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建立本市本行业“两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动态维护。

第七条 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舞钢市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监督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合理确定随机的比例和频次,抽查原则上每年1-2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20%。

第八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法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根据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分类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通过全市统建的双随机监督平台抽取产生,做到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申报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管对象,系统随机到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存在回避情形的,由系统再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特殊情况下分管领导可人工调整。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同一监管事项抽查原则上不超2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工作业务指导单位安排部署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专项检查,法定的普查事项,严重违法检查对象追踪性检查,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实施抽查,应当按照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

第十三条 对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可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监测、检验检测等多种方式实施。

第十四条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检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需要,除执法检查人员外,检查可有带队领导、专项和其它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时,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综合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含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共性检查情况综述等整体情况以及每个被抽查对象的检查结果、评价结论、处理建议意见等内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和组织评审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内。实施综合检查的,应当以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确定的时间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结合监督职能职责,按照“双随机”要求组织协调或者密切配合公安、市场、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完成。

第十七条 实施“双随机”检查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市政府举办的官方网站公开检查结果。通过检查,发现违法事实需立案查处的,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综合监督机构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市政府举办的官方网站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随机检查对象可在市统建的“双随机”监管平台、市政府官网等官方网站查阅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因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上级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或者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层级管理指导、目标管理考核,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姿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