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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wgssjj-00000-2022-00001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业务管理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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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审计局以案释法制度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审计局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案释法是指审计人员结合审计项目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审计机关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以案释法、向被审计单位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审计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五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案释法;

(三)结合涉及审计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度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六条 审计机关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向当事人和被审计单位释法说理,应当针对审计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和被审计单位要求、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七条 审计机关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负责以案释法的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审计机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三)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发表与审计人员职业道德不符的言论,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