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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事项

发布日期:2020-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分公司设立

(一)办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受理方式:现场受理、网上受理(全程电子化)

(三)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三个小时

监督电话:0375-7282686

二、分公司变更

(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受理方式:现场受理、网上受理(全程电子化)

(四)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发照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办理时效:三个小时

监督电话:0375-7282686

三、专项计量授权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专项计量授权申请

(三)申报程序

1.《河南省专项计量授权考核申请书》(3份)

2.机构设置文件副本

3.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副本

4.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同意专项计量授权的文件

5.计量技术机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副本1份(如有)

6.专项计量授权检定项目考核表

7.专项计量授权校准项目考核表

8.专项计量授权检定校准计量标准一览表

9.专项计量授权考核规范要求与管理体系文件对照表

10.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签发人一览表

11.专项计量授权证书签发人考核记录表

12.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结果一份(如有)

13.管理手册

14.程序文件目录

15.注册内审员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审和整改所需要的时间)

监督电话:0375-8208319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条件:舞钢市户籍,符合残疾人评定标准

(三)申请程序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原件加盖公章)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品合格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办理时限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3.4.3条: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375-8208319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申请条件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5.餐饮服务服务经营者提供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使用市政自来水提供自来水发票)。

6.提供全部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不是本人办理,需法人代表开具委托代理书,加盖印章或个人签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证明材料

2.受理:市场监管局食药商事窗口进行受理

3.审查: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进行审查

4.决定:市场监管局行文批准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限:法定20个工作日(不包含听证时间)

    监督电话:0375-728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