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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4 来源: 浏览次数:

现将《舞钢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7月5日

 

 

 

舞钢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建设诚信社会体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新机制,促进舞钢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升我市广大群众的幸福指数,按照平顶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消费者协会平市监办【2020】15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通知的要求,结合舞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推动全市开展多层面、广覆盖的放心消费示范创建,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百姓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深入推进全市的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二、基本原则

行政监管:强化部门管理责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主体自律: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引导和督促经营主体加强信用自律,依法诚实守信经营,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信用约束: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构建长效、动态监管机制。健全经营者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社会共治:强化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进社会共同治理。

三、工作目标

力争两年时间,建成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街区(景区)、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全市消费法律法规知识更加普及,消费环境更加和谐,市场秩序更如规范,文明诚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消费保障民生、促进发展的作用充分显现。

四、任务职责

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创建,形成全社会合力推进创建工作的局面和氛围,打造诚信社会环境,营造放心消费。

舞钢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围绕百姓关注的消费热点,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街区(景区),统筹加快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力争两年内在全市建设放心消费示范单位50个,示范街区(景区) 9个,明厨亮灶示范单位5家,维权服务示范站2个的目标任务。

(一)拓展放心消费创建范围。把放心消费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紧密结合重点目标任务,重点围绕“吃穿住行游、购娱学康养”方面的消费需求,进一步拓展放心消费创建领域和范围。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50家。

(二)深入开展餐饮服务“明厨亮灶”活动。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单位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推动餐饮业健康发展,打造“明厨亮灶”示范单位5家。

(三)积极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建设。推动消费维权服务站向更多领域延伸,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表达、矛盾化解和权益维护渠道,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的产生,重点打造2家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虚假宣传、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保护、价格欺诈、旅游消费、教育培训、网络购物等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制假售假、虚假宣传、垄断、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明码标价,严厉打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突出节假日重点时段市场价格监管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深入政治违法违规价费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强化监管执法和服务经营者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

五、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促进放心消费体系建设

(一)健全放心消费机制,畅通放心消费维权渠道。严格按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实施方案》(豫市监[2019] 153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全国12315平台接收办理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执行《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制定《消费投诉信息披露制度》,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整改的企业与经营者向社会进行披露,建立守信、失信红黑榜,引导企业诚信服务,规范经营。

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畅通消费者诉求表达、矛盾化解和权益维护渠道,推动消费维权便利化。加强基层12315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置消费维权处理部门和专职队伍,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不段扩大“消费维权服务站”覆盖面,延伸维权触角,方便消费者投诉。充分发挥企业消费投诉联络站、维权服务站的作用,努力实现一般消费纠纷调解投诉处理“不出门店、不出社区”。

(二)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推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工作,建立更加高效便捷可靠的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落实主体责任,自觉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并执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自觉尊重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履行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责任,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健全消费维权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引导各类消费品和服务生产经营者施行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

六、实施步骤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和逐年深化、持续拓展的工作方针,以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示范街区(景区)、明厨亮灶示范单位、消费维权服务示范站为基础,逐步向放心消费示范行业和放心消费示范区域推进,直至实现“放心消费创建”目标。创建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2020年1月一2020年3月为第一阶段,试点先行阶段。选择一批示范单位、示范街区(景区)、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为试点,集中时间和精力,宣传发动,强力推进,确保成效,积累经验,积极向市局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进行申报。

2020年4月—2020年9月为第二阶段,以点带面阶段。巩固第一阶段创建成果,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单位、示范街区(景区)、明厨亮灶示范单位、维权服务示范站、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业创建,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区域创建。

2020年10月为第三阶段,市局验收阶段。在全市范围和各个行业、各类市场主体中全面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提升创建质量,实现“放心消费创建”目标,叫响一批放心消费品牌,进一步促进放心消费体系建设。

七、加强创建统筹,明确放心消费创建评价指标体系

(一)实施评价指标体系除按照上级局规定的具体评价内容亮证(照)经营、质量安全、明码标价、公平计量、投诉处理、服务情况、监督检查等七个方面内容外,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放心消费创建实施细则。各单位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二)明确评估程序科学构建放心消费评价标准,从主体申报、联合审核和复审、社会组织消费体验、官方网站公示公布、公开展示等过程环节,推动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1.主体申报按照属地管理、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进行。根据申报条件,由参创企业(单位)、行业、区域或相关主管部门自主向所在地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

2.审核复核主体申报后经当地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3.评估体验舞钢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复核通过的创建单位,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或消费者组织开展消费体验,并反馈消费体验结果。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相关评估人员,按一定比例对申报对象进行随机抽取评估。

4.公开展示按照“节约资源、形象直观、提示醒目”的原则,由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放心消费单位”标识式样,局制作。在主要入口、经营场所、公共区域等醒目位置,公开展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统一标志标识,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舞钢市场监管局成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12315指挥中心,市场监管局将“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将创建工作的日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会议、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创建工作例行会议和创建工作情况通报、创建工作检查考评等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各科室、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检查考核“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每月组织督查督导,一季度组织一次考核验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创建工作不重视、不得力、不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广泛宣传发动市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宣传工作,做到宣传报道持续不断;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发挥管理优势,向所管辖行业、企业大力宣传开展“放心消费创建”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相关举措,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五)完善监督体系健全维权网络,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作用,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商品质量、服务水平的投诉。建立创建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活动,适时通报创建情况,发挥城市调查队等社会评价机构和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队伍的作用,适时对创建成效作出评估。

 

附件1.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舞钢市市场监管局放心消费创建实施细则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舞钢市消费者协会

            2020年7月5日



附件1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放心消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

   长:于国峰 党组书记

常务副组长:姜耀军 党组副书记、局长

   长:段国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书军 副局长

郭海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俊华 党组成员、总检验师

赵书华 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

邵真真 党组成员、食品安全总监

王志豪 主任科员

田常宏 主任科员

钱正宏 主任科员

张耀平 主任科员

宗万龙 主任科员

吴军红 主任科员

王宏伟 主任科员

白彦兰 主任科员

宋克忠 主任科员

      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各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舞钢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段国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心消费的决策部署及有关要求;负责舞钢市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规划指导和整体推进;协调制定放心消费创建标准体系及验收程序细则,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

舞钢市市场监管局

放心消费创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创建工作,规范全市放心消费示范街、单位、景区的认定与管理,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市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和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是指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消费者普遍认同,社会效应明显,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标准的商品销售、经营服务街道。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景区是指社会责任和诚信意识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在行业系统内具有领先和示范效应,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所列标准的单位或景区。

第四条 舞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舞钢市创建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采取集中认定的办法,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三)非有偿服务原则。

(四)非终身制原则。

(五)社会监督原则

第二章  放心消费建设评估标准

第七条 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评估标准

(一)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开展创建工作高度重视,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计划方案、目标任务、制度规章和相关资料等建立健全。

(二)以货真价实、质量安全、服务优质、纠纷快处为基本指向,遵循放心消费各项标准和要求,自觉接受消费体验和社会评价,在放心消费建设中能起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三)对普通商品推行不低于七日的无理由退货,参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制定具体标准,与其他放心消费承诺内容一并公开,张贴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严把销售商品质量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自查自检、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销毁等管控措施,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规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

(五)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公开商品和服务质量真实信息,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公平计量。无虚假宣传、让利、促销和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六)重视商品服务售后保障,严格执行商品“三包”及相关规定,履行承诺、诚实守信。

第八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区评估标准

(一)示范街区有一定规模和组织形式。商品销售和服务集中度高,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街道内设有完善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运行、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街道主要位置有醒目固定的放心消费创建提示标牌、社会承诺、消费投诉指引,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街道内的经营单位(商户)积极参与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按照创建目标、经营服务内容和行业管理规范,自觉建立并公开和兑现服务承诺。经营场所内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专用标识和温馨提示语。经营单位(商户)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对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相关内容的知晓率分别达到100%和90%以上。

(三)街道内的经营单位(商户)坚持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亮照经营证、亮证经营。街道内的经营单位(商户)创建工作依照第七条要求进行达标创建。

(四)街区内放心示范单位创建达标率80%以上。

(五)街道内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建有专门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站(点),做到一般投诉和处理不出门店、较大投诉和处理不出街道,投诉处理有记录、有回访,归档规范,对消费者有效投诉处理率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积极建立消费投诉快速处理机制,探索推行先行赔付制度,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经营单位(商户)普遍建立消费纠纷和解机制,一般消费纠纷自行和解率达到80%以上。

(六)对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有力

街道各项管理和运行保障制度健全有效。街道管理机构(含相关责任部门)建有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网络和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消费风险预警提示、矛盾纠纷化解等相关工作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创建达标,定期开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对消费者的满意度调查测评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完善评比管理办法,激励和调动经营单位、商户的参创积极性。消费者对街道内开展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及街道的服务质量综合满意度达到80%以上。

第九条 放心消费景区评估标准

1.景区有创建方案和组织安全、服务等培训,向社会公示放心消费承诺。

2.景区有专业保洁,环境及公共设施保持整洁。垃圾箱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垃圾不污染环境。厕所数量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管理规范,干净无味。

3.景区各项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公布标准,按规

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有醒目的全景导游图和导向路标。有适合

景区规模的停车场。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对投诉能及时有效解快。

4.景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无自身原因造成的负面影响事项。景区内商户要做到:亮证经营、亮照经营;出售的商品明码标价;不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等;饮食摊点卫生状况良好。 

5.景区内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时演练。消防器材和逃生设备完好有效,无火灾隐患,有安全提示警示牌。人流量较大且有一定危险性路段设置护栏。

6.景区内游乐设施按规定检修、维护,显示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不超过最大承载量。

第十条 明厨亮灶示范单位评估标准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公示许可证件、量化等级信息、食品安全承诺书、“四自食品”添加剂和自制饮料配方及火锅底料配方、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按要求索取并留存相关资料或购物凭证。建立进货台账,采购的乳制品、肉、水产制品、米面、食用油、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建立进货合账,做到来源可溯,并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3.全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含高速公路服务区)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65%以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建设80%以上。“互联网+明厨亮灶”达到100%。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

100%以上,建立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通过视频监控或玻璃隔断等方式实现后厨关键岗位加工操作过程“公开化”。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落实到位,硬件设施完善,色标管理和加工操作过程规范,防止交叉污染。落实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规定,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5.保证消费者饮食安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无食品安全投诉发生,未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无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消费维权示范站评估标准

(一)站点建设按照“八个一”的标准设置。即:一个固定的联络站、一块标识标志牌、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一块宣传栏、一部相对固定电话、一台计算机、一本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登记簿、一套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制度。

(二)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办法,建立完善的消费维权和投诉处理制度规章,明确服务站工作职责,办理流程、服务电话、受理机构,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建立消费投诉快速有效处理机制。

(三)建立与12315投诉维权热线以及各级消协组织消费纠纷处理案件有效衔接工作机制,及时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救济服务,辖区内无重大消费安全事件。

(四)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商品和服务质量事故,无重大消费纠纷和群体投诉、集访事件。

第三章  认定与命名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考核验收的放心消费示范街、单位、景区,明厨亮灶、消费维权示范站、由创建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把关后,在本地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和举报,市创建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并反馈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影响参评条件的,将取消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放心消费示范街、示范(单位、景区)、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荣誉称号,并下发通报和颁发荣誉证书与奖牌。

第十五条 获得认定、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可按照相关规定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不得用于行业内产品宣传和商业推广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制度,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七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的复核工作,由市场监管局负责抽查验收。

第十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消费维权示范站,由市场监管局继续予以确认;未通过复核的,限定整改期限,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命名,并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和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单位、景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文件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换发相应荣誉证书。因行政区划调整,原获放心消费示范荣誉称号的区域与其他行政区城实行合并的,不再保留原荣誉称号,按新的行政区或重新开展创建与申报工作。

第五章  撤销

第二十一条 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示范店、消费维权示范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局撤销其命名:

(一)在申报与考核中虚报、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投诉举报事件,并被媒体曝光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群访、集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因失信等违法行为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 ;因失信等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市场主体数量超过总数10%的街、企业(单位)

(六)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撤销命名的放心消费示范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行业、消费维权示范站、放心消费乡村区域,由市场监管局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告。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舞钢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放心消费街(景区)、示范单位、明厨亮灶行业、消费维权示范站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行业或领域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