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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转发《平顶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舞教〔20221

 

 

舞钢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转发《平顶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市直中小学校:

现将《平顶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校规校纪。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进一步依法依规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并向教体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二、规范处分程序。各学校对学生施行纪律处分要严格按照处分程序进行,并把处分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中,全市各普通高中学校拟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提前报基础教股批准。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学校要在每学期期末及时将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信息报教体局基础教育股备案。教体局将不定期对各学校的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对于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规定的,将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张耀军        联系电话:0375-3303011

 

 

 

                            2022年1月5日                      

 

 


平顶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平顶山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

本规则所称学生处分,是指学校基于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目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实施的一种处理行为。

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具备以下特点之一,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负面影响大。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本校学生特点,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

第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在校期间(含学校组织的校外劳动教育、社会实践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教师应当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规定,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处分分以下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十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处分类别要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八条 学生(十周岁以下小学学生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且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三)违规违纪行为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受严重警告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二)受过一次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三)违规违纪行为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学生(小学阶段学生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受记过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二)受记过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三)受过留校察看以下两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三)违规违纪行为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高中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三)违规违纪行为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

(四)受过多次纪律处分,再次发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半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学校、教师应当注重与受处分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家长拟处分意见。

(二)学校应当事学生或者家长的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高中学校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将处分决定告知学生及家长。

第十五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或家长在被告知拟处分意见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接到学生或者家长提出的组织听证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家长。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第十八条 学生或家长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核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每学期期末,学校应将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违反本规则,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学校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