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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13 来源: 浏览次数:

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
中国气象局制定《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


  根据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中国气象局党组今年第2次会议专题研究气象部门内部审计工作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审计公告制度,审计结果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在被审计单位公告,听取群众的意见,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和影响力”的措施。驻局纪检组组织局审计室具体落实《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暂行规定》,先后两次征求各省局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为检查其可行性,审计室在湖南省气象局对《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测试。在此基础上,还征求了有关职能机构的意见。
  气象部门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开,是深化气象部门政务公开,提高内部审计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气象部门审计结果公告形式、内容和程序的需要。
  《暂行规定》共十二条。明确了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制定的依据、原则,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定义,对公告的内容、审批程序、发布公告的形式和发布公告后的档案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国气象局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审计室)
  气象部门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部门内部审计公告内容和程序,提高内部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气象部门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涉及不宜对外公开的除外),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规范运作”的要求实施。
  第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及结果的活动。审计公告按发布的时间分为审前公示和审计结果公告两项内容。
  第四条 审前公示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布审计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及内容、审计方式、审计人员组成、实施审计的起止时间、审计工作纪律、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将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结果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向干部职工进行公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情况概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建设项目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有关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要事实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精练、篇幅适当,经得起各方面的检查。公告前应主动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在正式公布审计结果公告时不需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布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填写统一制发的《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审批单》,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告。具体审批程序是: (一)本单位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须经内部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告。 (二)本单位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含设备采购),须经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建设项目的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告。 (三)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须经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公布审前公示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可采取本单位政务公开栏、相关会议、文件通报、内部信息网站等形式发布。非会议进行的审前公示和审计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天。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告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气象局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