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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
奖惩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16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检查
奖惩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为充分调动各责任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快构建和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国家卫生城市监管网络,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果,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平顶山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督导检查奖惩办法》(平创建〔2012〕6 号)和《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舞政〔2013〕10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性检查与定量检查相结合、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原则。
    二、检查机构
    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县级干部陈建政任组长,市爱卫办主任殷德成、党组书记谭绍辉任副组长,成员从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委会办公室(与爱卫办合署办公,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中随机抽调。
    三、检查内容
    (一)《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中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双创办交办的事项和下发的整改通知等;
    (三)其他重点工作。
    四、检查对象及办法
    (一)重点管理单位: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商局、公安局、文化广电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人员按照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市容秩序、“五小”单位管理等方面任务完成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以随机抽查为主(具体抽查内容和处罚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另行下文通知),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他承担城市管理任务的单位(如:环保局、商务局等)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办法同上。
    (二)各街道办事处(矿建街道办事处除外)、铁山乡人民政府、红山街道办事处筹备处、行政新区办事处筹备处:由爱卫办组织人员,按照《市区背街小巷、城中村、无人管理庭院、城乡接合部卫生检查评分办法》规定,重点对市区背街小巷和城中村的卫生保洁状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排名,检查排名结果与环卫包干经费挂钩,兑现奖惩。对城乡接合部、山边、高速公路沿线等区域每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三)其他乡镇和矿建街道办事处:包括武功乡人民政府、
枣林镇人民政府、杨庄乡人民政府、尚店镇人民政府、尹集镇人民政府、八台镇人民政府、庙街乡人民政府、矿建街道办事处,由爱卫办组织人员按照《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检查方案》规定,重点对环卫基础设施、村容镇貌和生活垃圾转运模式等方面,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排名。
    (四)一般单位:包括上述单位之外的所有单位,每月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按照单位办公区、家属区卫生检查标准进行检查,结果报送至管委会办公室。经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后,会同新闻部门对各辖区的第一名和最后一名分别挂红旗和黑旗。以上检查所发现的问题,由管委会办公室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及时下发到对应单位,责成限期整改。同时,各项检查结果将作为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评重要依据。
    (五)管委会办公室设立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热线电话,制定热线电话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举报。
    五、具体奖惩办法
    (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或经举报有下列问题的,对责任单位给予扣减经费的处罚,并公开曝光。
    1.市区内每100 米路段内发现三处盖板、道牙缺损的,扣减经费100 元;建筑工地发现一处不围栏作业的,扣减经费200 元;发现一处断垄、死株的,扣减经费100 元;绿化带内发现一处垃圾清理不及时的,扣减经费100 元;发现一处建筑垃圾体积大于1 立方米或面积大于2 平方米的,扣减经费200 元。
    2.市区内每发现一家旅馆、浴池、理发店、美容店无证经营的,扣减经费200 元;卫生不达标的,扣减经费100 元。
    3.市区道路每100 米路段(除主次干道主路面以外)内发现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占道洗车、占道修理、加工、乱搭乱建等现象五处的,扣减经费200 元;市区主次干道每100 米路段内发现乱贴乱画、乱涂乱写现象五处的,扣减经费100
元。
    4.过境公路等负责路段发现一处垃圾清理不及时的,扣减经费100 元;夜晚每发现一辆超载超限、遗撒滴漏等未密闭运输车辆的,扣减经费100 元。
    5.市场内每发现一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的,扣减经费100元;每发现一处垃圾清理不及时的,扣减经费100 元。
    6.沿街门店每发现一处影响市容的墙体招牌、门牌的,扣减经费100 元;食品流通行业每发现一处无证经营的,扣减经费200元。
    7.主次干道两侧每发现一处车辆反方向乱停乱放的,扣减经费100 元;白天每发现一辆超载超限、遗撒滴漏等未密闭运输车辆的,扣减经费100 元。
    8.舞厅、网吧每发现一家证照不全的,扣减经费200 元;每发现一家卫生不合格的,扣减经费100 元。
    9.市区内每发现一家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无证经营的,扣减经费200 元;每发现一家卫生不合格的,扣减经费100 元。
    10.市区内每发现一家餐饮单位无证经营的,扣减经费200元;每发现一家卫生不合格的,扣减经费100 元。
    11.辖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含山坡、路边沟)内每发现三处体积大于1 立方米或面积大于2 平方米垃圾堆的,扣减经费300 元;每发现一处旱厕的,扣减经费200 元;背街小巷每100 米内发现五处乱涂、乱写、乱贴小广告的,扣减经费200元。
    12.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中心社区内每发现三处体积大于1立方米或面积大于2 平方米垃圾堆的,扣减经费200 元;每发现一处旱厕的,扣减经费100 元。公路沿线村庄及重点整治村每发现三处体积大于1 立方米或面积大于2 平方米垃圾堆的,扣减经费200 元;每发现一处旱厕的,扣减经费100 元。
    13.对被挂黑旗的单位或主管单位,扣减经费300 元;对热线办理(监督管理热线、市长热线、书记信箱等)未及时办结的单位,除新闻部门跟踪报道外,每次扣减经费300 元,并下达整改通知,对仍未按时完成整改通知书所列内容的单位,每次加扣经费300 元,并扣除年终目标总分的10%;对承担公共任务较重的重点委局每月汇总检查、扣减经费情况。市政府每年对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年度总评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加分,分数依次占目标考核的20%、15%、10%;年度总分排名最后三名的单位,取消其年度爱国卫生工作评先资格。
    (二)存在下列情况的,给予一定奖励。
    1.对重点管理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每月或半年检查中环境卫生管理到位或未发现问题的,奖励经费1000 元。
    2.对群众举报上述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奖励举报人话费30 元。
    六、经费管理
    市财政设立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专户,直接划拨所扣单位经费(具体数额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管委会办公室通报结果为准),专户储存用于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及奖励。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 年4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