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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4-00001 发文日期 2023-01-2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1-21 04:12:58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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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然放的通告》(通告〔2023〕1号)

发布日期:2023-01-2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

〔2023〕1号

 

为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营造欢乐祥和安全的节日气氛,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2023〕1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023年1月21日(除夕)7时至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至2023年1月26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

    (三)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舞钢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以及各有关部门认定的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区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要预备管理人     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三、允许燃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可以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        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9〕5号)同时暂时停止实施。


 特此通告。

 2023年1月20日     


   

 政策解读:《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