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智能问答 繁體版
本网站已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乡镇街道信息公开 - 矿建街道办事处 - 综合政务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舞钢市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1-18 来源: 浏览次数: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化管理,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的组织和个人,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平顶山市《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精神,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提高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各乡(镇、街道)指导本辖区各村准确把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界限。

(一)鼓励工商资本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鼓励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共同致富,支持“公司+农户”共同发展,通过发展订单农业、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等。

(二)合理确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时间和面积。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产业,明确时间、面积,落实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风险防范及事中事后监督制度。引导工商资本,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三)禁止工商资本损害农民权益、搞非农建设和影响耕地保护。严禁工商资本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严禁工商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实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产权交易服务站)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产权交易(土地流转)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意见书和流转土地经营权项目审核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