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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山街道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0 来源: 浏览次数:

   

   

   

   

   

   

   

  舞红政〔2020〕48号

   

  舞钢市红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红山街道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村,机关各站办所室: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央、省、平顶山市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了《红山街道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7月28日

   

   

   

  红山街道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扶贫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提高监督水平,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省、平顶山市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部门(包括村和街道各站办所室),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扶贫资金是指《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

  第四条 扶贫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街道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在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

  (四)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市、县、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五)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规范2019-2020年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156号),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六)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街道办、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七)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街道和村二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八)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竣工后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九)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六条 公开方式

  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街道办、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街道办、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永久性公示栏、公示牌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及时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街道纪工委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八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纪工委会同街道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