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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处罚标准
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不超过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超过2.5%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以上不超过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不超过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不超过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超过2.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以上不超过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不超过3.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不超过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超过2.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以上不超过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不超过3.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不超过1.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超过2.5%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2倍以上不超过1.8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不超过3.5%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8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9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以上不超过45%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7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25%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30%以上不超过45%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责令改正、监理单位处监理酬金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8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一般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不超过0.6%的罚款。
较重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不超过0.9%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9%以上1%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一般所压缩工期占合同约定工期不超过1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所压缩工期占合同约定工期1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不超过20%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挪用费用占所需费用2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未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严重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般能够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一般能够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一般能够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般能够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
严重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处罚标准
1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规避招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未经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尚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不超过0.6%的罚款。
较重未经招标项目已开工,已完成产值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25%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0.6%以上不超过0.9%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严重未经招标项目已开工,已完成产值项目合同金额25%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0.9%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备注: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裁量处罚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