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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处罚标准
1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轻微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主动改正,积极消除影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路畅通、交通安全的,或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1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一定影响的责令改正,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给公路畅通、交通安全带来较重隐患的责令改正,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或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程度情节及后果处罚标准
1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的《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9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通行,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轻微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时间在4小时以内(含4小时)的。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罚款
一般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时间超过4小时并在8小时以内(含8小时)的。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罚款
严重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时间超过8小时并在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的。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收取通行费的单位擅自中止通行时间超过12小时的。处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