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7-00008 | 发布日期 | 2017-04-14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舞政〔2017〕10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舞钢市“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2017年4月1日
舞钢市“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构建“五位一体”支持模式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豫财农〔2016〕18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与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及与合作银行签订的《“政银担”联动支农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为指导,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动力,切实解决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押难、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依法依规、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创新财政支农机制,引导撬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市财政出资500万元设立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通过与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加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撬动合作银行按风险金的10倍放大贷款投放规模,满足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按照《“政银担”联动支农合作协议》的规定,省农信担保公司收取每年不超过2%的担保费,贷款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原则上每年不超过9%。如贷款主体的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对其不能归还的本息及相关费用,市政府承担40%的补偿责任,剩余部分由省农信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依照协议的有关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补偿或代偿责任。
(二)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贷款主体出现违约时,合作银行向省农信担保公司出具《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市政府承担部分由省农信担保公司从风险金专户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并向市政府出具《资金扣划告知函》;省农信担保公司承担部分直接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补偿或代偿后,根据协议约定,贷款额度低于或等于50万元时,由合作银行负责进行追偿;贷款额度大于50万元时,由农信担保公司负责追偿,其他各方应给予积极协助。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的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自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负担,具体实施方式按照各方协商一致的方案进行。
三、方法与程序
(一)项目申报。
1.重点支持对象
在舞钢从事农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及市场前景好、带动农户能力强、有一定产业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借款用途
(1)粮食生产经营。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
(2)粮食加工及流通;
(3)非粮重要特色农产品的种养、加工及流通;
(4)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5)粮经饲统筹、农牧渔林结合、种养加一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6)其他农业项目。
3.借款限额
借款担保及授信额度单户掌握在30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借款担保及授信额度单户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程序
融资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真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贷款融资申请书一式三份及项目发展计划。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报后,报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项目推荐委员会(市委农办)。
(二)项目调查。
市委农办牵头对贷款融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调查,主要核查项目业主的诚信度、项目的生产经营、证照手续以及融资需求等情况,并形成初步意见,报至项目推荐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项目公示。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推荐委员会牵头单位对调查后推荐的贷款融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或专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评审。
项目推荐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评审会,对项目的真实性、诚信度以及前瞻性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集体评审,形成一致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业务推荐确认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分别推荐至省农信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融资贷款,合作银行贷出后即保。
(五)贷款担保。
1.创新抵(质)押或反担保措施。逐步扩大抵(质)押和反担保范围,借款人融资额度小于或等于50万元时,省农信担保公司见贷即保;当额度大于50万元时,应当向合作银行或省农信担保公司提供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互保,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资产(如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交通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农村流转土地及附属物预期受益等)作为抵(质)押或反担保。
合作银行或省农信担保公司通过自己的专业评估机构、借贷及担保三方协商自行评估或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客观公正地确定抵(质)押担保物的价值,综合考虑借款或反担保人的资产变现难易程度、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贷款抵押率或反担保率,原则上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
2.严格担保流程。省农信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对推荐的项目根据规定标准予以审核,落实抵(质)押、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后,进行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和省农信担保公司分别填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业务备案表》报市政府进行备案。贷(保)后管理由合作银行主导,市政府、省农信担保公司配合。贷款正常结清后,合作银行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和省农信担保公司分别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和项目推荐委员会,负责融资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项目推荐及贷后监管等;加强与合作银行和省农信担保公司的沟通与联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融资项目扶持政策,积极建立还贷应急周转金制度。相关单位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创造条件,行业主管部门要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两委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给予监督指导。合作银行和省农信担保公司要逐步扩大抵(质)押或反担保范围,推动农信担保贷款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工作是财政支农的一项创新举措。财政、金融、农办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或以会代训形式,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将“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融资的政策、标准、条件广泛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宣传,使他们真正了解“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是银行与担保公司为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担保难而出台的一项银行贷款业务,教育引导他们要树立诚信还贷意识,形成良好的农村信用体系。
(三)加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政银担保投”五位一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贷款金融涉诉案件协调机制,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收贷,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对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将按照金融政策记入黑名单,严格执行不良记录有关规定,维护金融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