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7-00011 | 发布日期 | 2017-06-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政〔2017〕17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5月10日
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切实加强我市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强化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保持财税收入持续较快增长,提高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财力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等财税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组织、财税主办、部门共管、社会参与”的总体规划,通过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技术和征管机制,及时收集有关部门涉税信息,科学分析和控管税源,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着力构建立体化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支持治税的良好局面,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财政增收。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确保综合治税取得切实成效,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公安、供电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人社、住建、城管、工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民政、商务、工商、质监、人行、法院、检察院、广电总台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舞钢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督导综合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交办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及反馈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财政、国税、地税、公安、供电等有关部门以及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并吸收各行业协会人员参加的协税护税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各涉税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反馈工作,接受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定期报送各项涉税信息及协税护税工作开展情况。
三、重点任务
(一)抓好主体税种管理。加强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主体税种的征收管理。通过综合治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完善税收征管措施,实现各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源头控管。各成员单位按月将涉税信息上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收节点可随时上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国税、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通过各种详实的纳税信息,逐步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全面提高各行业税收征管水平。进一步深化各类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等相关信息,分析税收征管中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制定分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对企业规模小、账制不健全者,在综合治税大格局下充分利用第三方涉税信息结合重点行业生产经营规律、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按账纳税与定额纳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疑点户进行深入的分析核查和纳税评估,探索建立行业纳税评估模型。
(二)抓好地方小税种的管理。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的征收管理。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及时获取、提供房屋、土地转让等信息,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税务部门要不定期深入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跟踪管理,同步跟进重大项目开发管理,重点掌握项目的规划、立项、土地出让、拍卖、开发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征收管理。
(三)实行税源控管。在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实施源头控管。
1.国土部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国土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工商部门。股权交易各方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股权变更情况,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电商、物流、贸易、建筑、中介等企业,凡在舞钢辖区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帮助企业在舞钢注册子公司,使其在舞钢缴纳各项税收。
3.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和完(免)税凭证,否则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4.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建设单位可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依法缴纳相关税款。
5.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应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要按照规定的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并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证明,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6.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税收的管控,在车辆年检办证和换证等环节,代收代缴各项税款。针对交通运输业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特点,通过与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交流、联合执法等手段加强控管。从今年4月1日起,加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与税务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开展超载超限及税收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取得税务发票的要求其补开税务发票。
(四)税源核查。彻底兜清税源底数,各乡镇政府协调当地税务、工商、供电等部门及所辖村(社区),采取乡不漏村、村不漏企的拉网式核查,对所有涉税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经营品种、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能力、占地面积、经营方式等基础信息登记造册,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涉税企业的税源核查工作,建立分行业、分区域的税源基础信息台账,报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加强重点行业税收征管。由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国税、地税部门和乡镇协税护税机构,根据区域重点行业分布情况研究重点行业税收控管措施。
1.各协税护税机构根据区域内企业摸底情况,全面掌握分行业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供电部门配合,调查业户每月生产耗电情况。
2.国税、地税部门依据各协税护税机构提供的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及用电量信息,分别选取各行业不同规模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纳税遵从度较高的企业进行典型户调查,确定采用以电控税或以设备生产能力为主、耗电为辅的控管方式,测算单位耗电产值、行业利润率(对采用通过设备生产能力为主、耗电为辅进行控管方式的,找出测算产值的机器设备切入点)、耗电税负比(单位机器设备税负比),根据各重点行业产品经营品种进行分类,以生产规模在每一类别中划分若干等级,确定企业税负比测算值。通过协税护税机构评议,征求社会意见,组织相关人员对异议较大业户进行复核,将重点行业纳税人分类分级情况进行社会公开。每半年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业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行业典型户调查,更新相关的耗电税负比,定期调整纳税评估指标。对建账户强化自行申报纳税控管,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与税负比测算值进行对比。国税、地税部门确定评估指标区间值,对申报纳税低于评估指标的,由国税、地税部门按月联合开展纳税评估,督促纳税人自查补税;对纳税人在接受纳税评估中不能合理举证、又不能进行自查补税的,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税务稽查。对经营规模较小,暂不具备建账条件的纳税人,由国税、地税部门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统一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对偷税、抗税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税务部门要制定配套的税收控管措施,细化业户停歇业管理办法、生产设备增减变化控管办法,研究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新旧程度对税收控管指标产生差异的控管措施,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机制健全、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新格局。
3.通过开展税源调查,各乡镇、街道协税护税机构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采取印发税收政策宣传材料、召开纳税人会议、张贴标语、广播、电视媒体等方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协助税务机关对未纳入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及时纳入管理,做好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工作,推行公开办税。
(六)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的税收管理。供电部门和各协税护税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管理,按照税务部门的需求提供企业用电信息。税务部门对用电工业企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
1.舞钢供电分局负责将全市各乡镇、街道电工人员名单、高压变压器数量、高压用电缴费户名单、低压三相电一级表(小动力户)缴费户名单及时报送至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协护税组织根据高、低压动力户缴费人名单,抽调供电、工商、国税、地税和村(社区)负责人对上述缴费人信息进行比对。
2.供电部门确认高压变压器实际使用企业户名后,由协税护税人员实地核查挂靠该企业变压器的二级表情况,据此确定实际高压用电户,或由企业自报挂靠使用的二级表用户名单。
3.供电部门上报低压三相电一级表(小动力户)缴费人,协税护税机构实地核查确认实际用电户,协税护税组织人员编写使用高、低压动力企业信息对照表,明确缴费人与实际使用人对应情况,同时建立三项工作机制:一是要求高压用电户按月上报协税护税机构所辖各二级表耗电量明细表(统一表格),由实际用电户在表中分别盖章确认,凡不提供明细耗电信息的,视为该企业自用耗电,据此实行“以电控税”;二是协税护税机构要建立企业耗电信息平台,按月分析“以电控税”工作效果;三是对实行“以电控税”的企业要实施办税公开,按月在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大厅和乡镇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国税、地税部门对已纳入管理的纳税人根据行业进行分类,按照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产值耗电与税负水平测算,开展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对定期定额户进行定额调整,推进公平税负;对依据纳税人用电信息反映出的未纳入税务管理的,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纳入管理。
(七)加强对专业市场税收管理。由国税、地税制定各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办法。各乡镇、街道协税护税机构牵头,抽调国税、地税、辖区有关部门人员及所属村街负责人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由公安部门配合,按区域逐户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纳税人名称、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占地面积、经营规模、场地租金、经营方式和每一场地内明细经营户情况,对上述纳税人按行业或经营品种、经营方式进行统一分类,按经营规模划分若干等级;税务部门搞好典型户调查,对建账户加强管理与检查,对未建账户测算定额,召开定额评定征求意见会,采取发放税收政策宣传材料、召开会议等方式进行宣传,并将税收定额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安部门要抽调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各专业市场税收秩序,着力解决各类经营户不配合协税护税组织开展工作及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偷、逃、抗税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
(八)规范委托代征,加强零散税收管理。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实现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方要按协议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
1.加强地方税种(费)的委托代征,由税务部门依据相关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委托代征主体和委托代征税(费)种,制定委托代征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委托市交通运管部门代征从事出租车、客运车、货车运营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委托金融保险机构代征签订金融保险合同环节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代征个人进行房屋出租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2.加强对临时性、季节性经营行业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对从事木材旋切、生产安装活动板房、废旧拆解行业和其他行业的零散税源,由各乡镇、街道协税护税组织逐村街开展拉网式调查,对生产经营较为正常、规模较大且具备固定税务管理条件的,调查业户名称、生产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经营规模、耗电信息、占地面积等情况,由国税、地税部门依据税务登记(登录)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将未纳入管理的业户纳入管理,全面调整业户纳税定额,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催报催缴工作;对生产经营规模小、临时经营且不具备实行定期定额正常管理的业户,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实行委托代征管理。
3.国税、地税部门要依法与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和组织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对受托方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严密委托代征票证使用和税款缴销手续,做好对日常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检查。属于对代征对象已核定定额的,国税、地税部门要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委托代征税款清单》。
4.各协税护税机构要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凡涉及代征对象拒不接受委托代征管理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代征对象发生严重偷、逃、抗税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九)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并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综合治税组织协调力度。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交流综合治税情况,研究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制度办法;协调综合治税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着力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单位,认真履行协税护税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能,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综合治税经费和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工作队伍,在全市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推动全市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有序开展。各乡镇、街道协税护税机构要尽快完成区域内企业建档摸底工作,以后每月上报区域内企业增减变动情况,并与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的区域内企业管辖情况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款的催报催缴和委托代征,并对区域内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对税收征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月上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完成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供电部门提供的区域内企业用电信息,进一步核实每户企业用电量,做到用电信息与具体企业对接,按月上报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综合治税配套制度。建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信息员管理制度、综合治税通报制度等一系列综合治税制度,确保综合治税工作成效。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本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相关单位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及涉税信息的使用做出具体规定,制定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数据库,完善信息共享及分析报告制度,加快形成覆盖全市的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建立各部门、各单位综合治税信息台账,对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时效等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量化考核。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向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综合治税信息资料。
(三)实行纳税公开和综合治税信息公开。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国税、地税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协税护税机构,按季实行辖区内企业纳税公开,增加税收征收的透明度。各单位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凡是符合公开条件的,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其他媒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国税、地税、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对综合治税信息的利用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定期在政务公开栏、纳税服务大厅和村街公开栏内进行社会公开。
(四)建立综合治税考核奖惩机制。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对各成员单位和协税护税机构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奖惩措施,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对综合治税工作得力,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考查核实,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自6月1日起,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市区主干道及市重点工程项目产生的地方留成税收,由市财政与乡镇 (街道)按“八二”分成,即市财政占80%,乡镇(街道)财政占20%;其他通过协税护税入库的耕地占用税、房屋租赁业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留成税收,由市财政与乡镇(街道)按“二八”分成,即市财政占20%,乡镇(街道)财政占80%。对综合治税工作不重视、不配合、涉税信息报送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控管部门不执行控管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国税、地税部门对涉税信息未利用造成税款流失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该单位的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并相应取消该单位年终评优和奖励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