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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1-2018-00003 发布日期 2018-04-13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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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8〕12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30日    
  

                                                                                                                                               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舞钢市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将污染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对《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版)》修订的基础上,编制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2年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舞钢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要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高度重视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特点,实行分类管理。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当地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4.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市政府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依托专家。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大投入。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1.5事件分级
  为界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1组织体系
  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组成。
  2.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办公室职责
  2.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环保局、人武部、公安局、教体局、水利局、安监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住建局、监察局、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气象局、食药监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旅游局、科技局、文广局、供电分局、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等单位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产生原因和影响范围,市政府可以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批准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宜。
  (4)向市政府、平顶山市环保局、平顶山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省辖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河南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平顶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给予配合。
  2.2.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负责对危险源的监管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3)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组织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6)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7)组织建立市环境应急机构,落实队伍装备和经费。
  (8)完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召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紧急会议,向平顶山市政府、平顶山市环保局、省政府、省环保厅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
  市委宣传部:在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并按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进行信息公开。
  市环保局: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并落实;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并落实;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处理;向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牵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人员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市教体局: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市水利局:参与河流湖库水体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河流、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市安监局: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市卫计委: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救护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运输抢险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的运送,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的建设管理。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由此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负责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稳定保障、事后调查评估等工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辖区内加油站的环保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
  市食药监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
  市农业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损害评估;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市畜牧局:参与畜牧、渔业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畜牧、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市政府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地震震情和灾情报告。
  市文广局:通过播放环境保护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配合做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信息发布工作。
  供电分局: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现场的人员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事件的调查处理。
  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根据环境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在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机构,分别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分别由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详见附件2:舞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2.4突发环境事件单位主要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在环境风险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第一时间向市环保局、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级隶属单位;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的调查。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环保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委、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环保局。在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方式提高环境监测的及时性、准确性,为提前预警做好技术保障。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风险防控措施。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时,要立即进行处理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即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预警信息发布
  环保部门在初步研判可能发生Ⅱ级(重大)或Ⅰ级(特别重大)事件时,应迅速向市政府建议报请平顶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当初判可能发生Ⅳ级(一般)或Ⅲ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单位。
  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环保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部署,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开展预警行动工作:
  (1)分析研判。组织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单位、环保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进一步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或引发连锁反应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隐患已经消除时,可适时终止相关措施,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处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市环保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环保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区域。同时,按照环保局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4.2事件信息核实
  市环保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要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平顶山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要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平顶山市环保局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环保厅、国家环境保护部,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环保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平顶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2.2现场污染处置
  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严禁采用稀释、水冲等方法处理放射性物质污染。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5.2.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已受威胁和可能受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2.4医疗救援
  市卫计委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障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2.5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6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食药监局等单位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止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要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发布,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增加召开的频次。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2.8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5.3市指挥部响应程序
  5.3.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报请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并配合省级、市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报请平顶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处置,并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机构开展事发地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
  (2)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
  (3)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由市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市环保局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部门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市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供应。
  民政、商务、粮食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用于应急装备购置、应急救援和应急演练等。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市公安局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