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8-00006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舞政〔2018〕21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豫政〔2018〕11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平政〔2018〕1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工作时间节点:2018年7月底前组建普查工作机构,制定普查方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普查试点工作及业务培训工作;8月底前完成普查区划分、单位清查底册编制;11月底前完成清查摸底。2019年1月—3月开展普查登记,4月—9月完成数据处理、质量验收、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普查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与研究、普查总结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街道)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优化方式,创新手段,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舞钢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与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密切协作联动。经济普查面广量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面的事项,由市综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区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本系统所需普查资料。市政府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职尽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本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三)落实支撑保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按照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等经济功能区也要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要精心组织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普查队伍业务素质,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普查经费保障。根据国家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我市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并统筹资金做好普查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保障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互认;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部门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强化规范统一。充分利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全市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配合建立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创建和完善高效安全的数据处理环境,确保运行顺畅,为适时处理普查信息提供技术保障。
(五)注重宣传引导。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新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强化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成果,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不断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部门信息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