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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16〕63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划分方案

为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环保、畜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现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实际要求,扎实、持久地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划分意义
  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按不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对畜禽养殖实行分类管理,使畜禽养殖的规模、区域和种类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可以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达到保护和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的目的。将我市畜禽养殖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对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有利于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按照综合利用、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解决我市环境敏感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划分原则
  (一)近期计划与中远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近期、中期、远期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环境功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
  (三)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根据不同养殖区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淘汰小规模养殖场、发展集约化和大型化养殖场的要求。
  (四)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养殖区划分考虑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坚持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在保证我市畜产品供给基本平衡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十一)《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十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
  五、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区域划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中心城区、镇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2.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
  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其1000米范围内;镇区、村庄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及其500米范围内;
  4.经批准的产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区域;
  5.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区域;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区域;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市规划区上风向1000米范围内和其他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乡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和其他风向200米范围内的区域,村庄规划区上风向200米和其他风向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除禁养区划定范围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3.经批准的产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敏感区外500米范围内;
  5.乡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他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7.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依法划定的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适养区。
  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七、畜禽养殖区分级管理
  用3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区域布局,加强畜禽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环境管理,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禁养区的管理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进行粪污治理,确保粪污不外排,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2.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可报市政府批准后保留,但不得扩大畜禽养殖规模。
  3.禁养区内的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未经许可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限养区的管理要求。
  1.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要求进行粪污治理,确保粪污不外排。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规划建设需要,随时实行搬迁或关闭,对违法在建和违法已建未养的畜禽养殖场,应立即责令拆迁。
  2.对畜禽养殖污染开展限期治理,对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排放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3.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成畜禽养殖场,必须依法限期关闭,环保、农业、畜牧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三)适养区的管理要求。
  1.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以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不影响水环境质量为标准,在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前提下,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鼓励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养殖小区,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
  2.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畜禽养殖场主体工程、沼气工程、消纳土地和防治设施没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不得正式开展养殖活动,并限期整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否则按环保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鼓励支持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养殖场周边必须植树,以美化环境、改善场容场貌;在场内空置地带种树种草,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
  4.新建畜禽养殖场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实施清洁养殖,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和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渣、臭气、废水、畜禽尸体安全处置等措施,工艺标准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执行。
  5.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禁养区区域边界。在禁养区附近建设的,应设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6.对污染严重、治理不达标、不具备治理达标条件或不按要求进行污染治理的已建畜禽养殖场依法实行关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的危害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干部、群众自觉参与支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积极性、主动性。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内容宣传,对违法抢建和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应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对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的典型要给予鼓励宣传。
  (二)强化联合执法。由畜牧、环保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配合,全面调查辖区内养殖场业主、所在地、规模、畜种、设施等基础情况,并登记造册、上报市政府备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会同畜牧、环保、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围绕养殖场关闭、搬迁问题搞好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关闭或搬迁的政策措施。
  (三)强化技术指导。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根据每个企业的状况,按照查漏补缺的原则,制定针对性方案,实行技术人员包场指导,落实“一场一策”的治污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污染治理。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督促污染者积极主动地投入治理污染,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