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2-2017-00017 | 发布日期 | 2017-07-05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政办〔2017〕23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4日
舞钢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
关闭搬迁专项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属地主导、部门配合、适当补偿”的总体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关闭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小区),从而进一步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和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从实际出发,通过思想动员,愿意关闭搬迁的,自愿限期关闭、搬迁;经反复动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愿关闭搬迁的,依法强制关闭、搬迁。
二、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部门配合的原则。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
依法依规、适当补偿的原则。禁养区内关闭、搬迁工作既要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又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关闭、搬迁具体办法。明确补偿标准,解决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所需的补偿资金。
深入发动、平稳关停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做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的宣传发动工作,认真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关停政策,引导养殖场(小区)主动积极配合做好关闭、搬迁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在2017年10月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关闭进度及资金需求量及时协调落实财政补偿资金。
四、补偿办法及标准
畜禽建筑物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按不同建筑类型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平政〔2012〕12号)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牵涉面广,为切实加强关闭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舞钢市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环保、畜牧、财政、国土、发改、住建、城管、水利、公安、工商、宣传、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主要牵头组织禁养区养殖业关闭、搬迁补偿的日常工作。关闭、搬迁以及补偿,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强化措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顺利开展。禁养区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工作将纳入市政府对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
(二)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禁养区划定与关停相结合、属地责任与主体责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承担牵头抓总的职责,畜牧、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同时压实各养殖场(小区)的主体责任。要积极开展教育引导,妥善处理好关闭、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关闭、搬迁面积弄虚作假,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将进行全市通报,情况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以及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资料、张贴标语和公告、悬挂横幅等形式,多途径、多渠道宣传国家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畜禽养殖户充分认识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宣传关闭、搬迁过程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并适时曝光一批反面典型,为全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营造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