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典型案例(2024年)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
编者按:今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反垄断执法典型案例、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2024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汇编印发。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门以及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在工作中予以学习借鉴。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学习宣传,认真践行“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推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持续好转,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南湖区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规定南湖区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各区属国资公司,对政府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优先选择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区司法局牵头制定《嘉兴市南湖区建筑产业合规指引》,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促进经济发展、拉动内需、增加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的查处及时制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外地建筑业企业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行为,维护了广大建筑业经营者的权利,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印发《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亭林镇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每年选择注册在该镇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纳入库内,供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选择施工单位。截至调查前,上述文件仍在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要求入库企业注册在本镇,影响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平等参与该区域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对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清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内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事关民生,属于竞争性市场。本案的查处依法保障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本地、外地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4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定《2021年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遴选公告》,并发布《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互联网租赁助力车企业评审结果的公示》,只允许入围的2家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运营企业在防城港城区范围内营运,每家企业拥有2000辆互联网租赁助力车的运营配额,运营期限3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防城港市城区范围内互联网租赁助力车营运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废止公告公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互联网租赁助力车在部分城市是居民短途出行的工具之一。本案的查处保障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垄断协议案
2023年10月16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移交的线索,于2021年11月16日对福州市房地产估价协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1月,当事人牵头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承诺函》,规定福州地区房地产价格评估差额累进收费标准,按评估类型设立不同的最低折扣率,并同时规定最低单价,固定了福州地区抵押评估、招投标项目(含政府采购项目)评估、装修评估、构筑物评估等类型的房地产评估服务收费价格。2020年8月,当事人还制定了《房地产评估项目招投标中评估费报价指引》,对评估企业在招投标中的应标行为(含作价方式、测算报价等涉及评估收费标准计算等)进行了统一,并以业内通报、暂停服务、经济处罚等手段推动实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
房地产估价服务是房地产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地产交易、投资活动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行业协会本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但其通过制定《承诺函》等方式固定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标准,损害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排除、限制了房地产估价市场的竞争。本案的查处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者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营造了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建德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5月20日,当事人印发《建德市天然气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实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准入制度,进驻建德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其公司注册地必须在建德。2016年6月7日,建德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某燃气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建德市天然气市场特许经营权协议;两家公司均系注册在建德的独立法人企业。截至调查前,上述文件仍在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天然气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高度重视、积极主动整改,及时废止原文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出台。
天然气作为一种高效清洁能源在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与居民日常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当事人排斥限制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该市天然气经营,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了市场调节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维护了天然气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六、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2月8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华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大同华润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2020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859.95万元。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涉企收费检查发现线索,于2021年11月3日对大同华润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大同市市区(不含大同市煤气化总公司经营区域)及下属7县和朔州市右玉县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大同华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大同华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当地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委托其进行施工,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本案的查处保护了管道燃气安装工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了相关住宅小区开发企业及工商业用户的自主选择权,最终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林县三里六仙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林自来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林自来水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37万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3.36万元,罚没款合计18.74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3年3月13日对上林自来水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南宁市上林县三里镇乡镇集中供水服务市场,上林自来水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08年8月至2023年3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在用户提出供水申请时,安排用户填报预先设置的格式用水业务申请表,以“用户自愿”为名要求用户无论是否用水,最少按照底数8度(1度=1立方米)计量缴费,否则不予开通用水,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供水行业作为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当地集中供水服务市场秩序,降低了用户用水成本,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
八、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纠正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对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0月以来,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持续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并制定《关于印发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标准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通知》,限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经营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设备,排除、限制了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发布名单,直接指定产品型号和供应商,排除了名单之外设备供应商的进入,限制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文件、名单。同时,当事人通过强化竞争政策理论学习,强化存量文件清理,加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等措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与就业、群众出行等民生事项息息相关。本案的查处保障了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相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九、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2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生化)、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德)和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制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述4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对上药生化没收违法所得3.38亿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1.24亿元;对武汉汇海没收违法所得4758.02万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1110.92万元;对武汉科德没收违法所得6.16亿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7252.43万元;对民康制药没收违法所得204.57万元,并处其2022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743.98万元。上述4家企业罚没款合计12.19亿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交办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3年7月31日对上述4家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碳青霉烯耐药革兰氏阴性菌导致的急慢性感染。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4家企业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和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12月以来,4家企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2303—2918元/支的价格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行为。一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与生产成本的比值明显高于同一生产线所产其他制剂。二是将从国外进口、73—94元/克的原料药,通过安排38家医药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逐步推高至1.8—3.5万元/克,造成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高是因为原料药价高导致的假象。三是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远超国外同类产品23—183元/支的销售价格。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是治疗碳青霉烯耐药革兰氏阴性菌导致急慢性感染的重要药品,属于医保乙类药品,鉴于严峻的耐药形势,被视为治疗此类感染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治疗相关疾病不可或缺。涉案企业以违法手段推高药价,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本案的查处有力规范了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降低过高药价,有效维护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3年11月1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祥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西祥宇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其2019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156.36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交办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11月16日对江西祥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碘化油原料药,是生产碘化油注射液的主要原料。碘化油注射液主要用于成人肝癌中期患者的动脉化疗栓塞治疗。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江西祥宇通过与国内唯一一家碘化油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大量购买该企业生产的碘化油原料药等方式,基本控制了碘化油原料药货源,在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016年6月至2020年3月,江西祥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价格从4681元/公斤逐步提高到13500—14500元/公斤,提价幅度明显高于其成本增长幅度,也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在相似市场条件下的销售价格,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碘化油注射液作为医疗诊断中常用的造影剂,在肝癌介入手术治疗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家基本药物,属于医保甲类药品。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了碘化油注射液的稳定供应,维护了下游制剂生产企业合法利益、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杭州市萧山区2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7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振腾)等2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杭州振腾等11家起牵头组织作用,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企业处2017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1.41亿元;对杭州坚塔等10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企业,处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0.33亿元。21家当事人罚款合计1.74亿元。
2020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萧山区混凝土公司团伙涉黑案件中,发现21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依职权将此案线索移交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经前期核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对杭州振腾等21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混凝土,杭州振腾等21家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9月,杭州振腾等4家企业实控人牵头商讨并筹备成立萧山区混凝土协会,后多次召开会议吸收萧山区其他混凝土生产企业入会,通过成立销售平台公司的方式对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应进行统一分配,制定了商品混凝土销售规定细则,如“配额制定向销售”、“高交低补”、2000方以上的业务必须上报销售平台公司、禁止私下扩大产量、违反规则后罚款等,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品混凝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分割销售市场的做法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限制了用户自由商定商品交易价格的权利。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十二、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荆门市1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11月24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荆门市飞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飞图)等11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分别处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罚款合计1276.35万元。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荆门市市场监管局上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19年9月对荆门飞图等11家混凝土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所涉商品为混凝土,荆门飞图等11家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经查,2019年5月13日,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荆门工作委员会(筹备)办公室在荆门市召开会议,11家涉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约定荆门市城区预拌混凝土协同涨价。11家涉案企业于会后陆续对下游企业送达《调价函》《价格调整告知函》或《商洽函》,上调各标号预拌混凝土价格,涨价幅度为40—80元/方不等,构成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品混凝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本案中,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限制了用户自由商定交易价格的权利。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十三、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砚山县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12月18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砚山县福兴页岩砖厂(以下简称砚山福兴)等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11家当事人处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罚款合计68.63万元。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砚山县市场监管局上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0年6月5日对砚山福兴等11家制砖企业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砚山福兴等11家制砖企业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间,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对参与垄断协议的制砖企业进行检查、对低于统一价格销售的企业进行处罚等方式确保垄断协议得以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
商品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本案的查处恢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下游用户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十四、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3年12月19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组织本行业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责令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2021年度销售额2%—3%的罚款合计68.87万元。以上罚款合计98.87万元。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督察组交办线索,于2022年9月20日对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通过召开会议、电话、微信、面谈等形式先后组织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达成共识,约定各公司均执行趋同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公示价格,同时约定各公司的月销售收入基数,并由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对销售收入进行统一计算和分配。按照上述约定,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实施了固定或变更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价格的行为,其中12家公司通过“高交低补”、控制开票数量等手段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其中12家公司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二手车交易服务直接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本案当事人实施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服务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二手车商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打破了焦作市二手车交易服务经营者之间的价格同盟,使市场重新回归有序竞争,促进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十五、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
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股权案。经查,本项集中可能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巴曲酶注射液是一种降低纤维蛋白原药物,在全频听力下降突发性聋的治疗上难以被其他药品替代。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先声药业和集中后实体履行如下义务:一是解除先声药业与全球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唯一供应商DSM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供应巴曲酶原料药的协议约定。二是剥离先声药业在研巴曲酶注射液业务至合格第三方继续研发,向剥离买方承担巴曲酶原料药供应义务,并为剥离买方与DSM达成直接供应关系提供必要协助。三是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20%。四是集中实施后保障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用药需求。五是若未按时解除协议约定、未按时完成剥离或者剥离买方未按时实施研发,集中实施后下调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50%。
医药紧密关系民生。本案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既打破了上游原料药销售环节垄断,为下游注射液市场保留竞争者,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又直接惠及患者,集中实施后巴曲酶注射液即降价20%以上,单支药品降价约40元,有力保障了患者利益。
2024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年8月29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9家瓶装液化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75.08万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1年9月对蚌埠市怀远县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瓶装液化气经营者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瓶装液化气站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8年9月15日,龙亢液化气有限公司等瓶装液化气站负责人经过协商,按照各液化气站当时在蚌埠市怀远县所占的市场份额,确定各站认缴股份比例(即销售利润分配比例),共同入股联合经营聚源公司,销售利润由聚源公司按月统一汇总并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达成划分销售利润的垄断协议,并于2019年底至2021年8月实施了该垄断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瓶装液化气作为生活能源,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涉案企业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市场乱象,推动区域内民用瓶装液化气价格趋于稳定合理,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4年5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昆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昆仑港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712.83万元。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18年12月对海南昆仑港华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琼海市行政管辖区域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海南昆仑港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4年5月至2018年5月,海南昆仑港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房地产开发商新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只能委托其进行施工,限定开发商和自建房用户管道燃气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只能使用其指定品牌的产品,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燃气行业关乎民生福祉。涉案企业限定用户的燃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排除、限制了其他有资质的同行竞争者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剥夺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使其他合法经营者可以自由平等地参与管道燃气安装工程和设备材料市场竞争,有利于降低管道燃气安装成本,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用户合法权益。
三、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4年1月22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简阳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阳海天水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8.82万元。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1年6月对简阳海天水务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简阳海天水务供水区域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简阳海天水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下游用户只能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安装服务、只能与其推荐的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制造商进行交易,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供水行业是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案企业限定下游用户只能购买其提供的水表及安装服务,排除、限制了供水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下游用户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了下游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
四、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10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原海南省卫生厅、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印发《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21号文),原省卫生厅印发《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24号文)、《关于切实抓好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1号文)等文件,上述文件部分内容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购买、使用原海南省卫生厅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同时变相限定海南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特定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截至调查时,相关规定仍在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市场、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应该允许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上述行为,限制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承保企业、保险经纪机构的权利,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23年10月23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发文废止21号文、24号文;2024年1月23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废止1号文,相关废止情况已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2024年3月,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的上级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建议责令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梳理仍在生效的其他政策措施和参与印发的其他有关文件,限期完成整改并向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报送改正情况。
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仅关乎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更关系着患者、医护人员和医院的切身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保障了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维护了保险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五、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13家车辆检验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年7月22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景天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车检)等13家车辆检验机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232.83万元。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2年6月对景天车检等13家车辆检验机构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景天车检等13家车辆检验机构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21年3月13日,景天车检等车辆检验机构召开会议协商统一上调检验服务价格等事宜,会上当事人就上调5座和7座小型汽车检验费用达成垄断协议,会后相继实施了该垄断协议。13家车辆检验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车辆检验服务直接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涉案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抬高了当地机动车检验服务价格,加重了群众经济负担,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恢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了人民群众生活成本,促进了机动车检验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六、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协会组织9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年9月3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秀山运输协会)组织秀山县凤鸣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鸣驾校)等9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39.15万元。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23年6月对秀山运输协会涉嫌组织9家驾校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凤鸣驾校等9家驾校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为垄断秀山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获取更多利益,2022年3月起,秀山运输协会多次组织并积极推动9家驾校负责人达成垄断协议,约定统一涨价,并由协会统一收取报名费,按比例统一向9家驾校分配销售收入,实施了固定价格、划分销售收入的协议。秀山运输协会和9家驾校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机动车驾驶培训与民生紧紧相连。涉案协会组织驾校固定商品价格、分配销售收入的行为,扰乱了当地驾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推动相关价格恢复合理水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提升驾培企业服务质量、促进驾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2024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岩棉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合计520.55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1年11月对5家岩棉企业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新疆顶臣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岩棉生产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为减少相互之间的竞争,牟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21年6月17日和7月8日,共同商议并签订《关于北疆岩棉企业减产稳市场合作协议》。2021年6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当事人按照协议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购买限制生产锁具,监督记录停产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实施了相互锁定生产线限产和固定产品价格行为。5家岩棉生产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岩棉产品是建筑领域的重要保温隔热材料,是关乎千家万户温暖与安全的重要民生产品。涉案企业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和固定产品销售价格行为,排除、限制乌鲁木齐地区岩棉产品生产销售市场竞争,破坏了本应由供求关系确定产量和价格的市场机制,弱化了经营者为争取市场而不断提升质量和服务的动力,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恢复了建筑用岩棉产品生产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2024年8月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3.28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经前期核查,于2023年3月对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宁波森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独家代理”方式取得国内最大的货币经纪公司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数据,并拒绝向其他信息服务商提供,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行为。同时,当事人利用只有其一家掌握债券声讯经纪实时交易全数据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规定“70万起售”的交易条件,构成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数据市场的竞争,阻碍了数据要素流通使用,损害了广大债券交易机构和投资者等下游用户合法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系国内首例金融数据领域垄断案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本案,有效打破了相关市场数据垄断和封锁行为,恢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信息服务商进入下游市场,丰富产品供给和提高服务质量创造了条件,有利于促进金融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服务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九、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5家品牌汽车供应商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
2022年以来,多家经销商向市场监管总局反映,受新能源市场冲击、购置税调整、汽车价格战等因素影响,燃油车品牌汽车供应商及经销商经营压力上升,多家品牌汽车供应商对下游经销商实施不合理限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经核查,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以单一品牌授权为主的汽车销售模式,经销商对品牌汽车供应商高度依赖。品牌汽车供应商为维持产量及利润,往往将经营压力转嫁至下游经销商并传导到消费者端,引发市场垄断风险。2024年1月18日,为推动解决品牌汽车供应商对下游经销商实施不合理限制等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向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奥迪(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五家品牌汽车供应商当面送达《提醒敦促函》,指出其经营行为存在的垄断风险,要求强化合规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五家品牌汽车供应商高度重视,报送整改报告,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7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听取五家品牌汽车供应商关于开展整改情况的说明,要求其切实整改到位,有力维护汽车经销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对提振汽车消费和建设汽车强国等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此次提醒敦促及时防范了汽车经销市场垄断风险,有效维护了汽车经销市场公平竞争和广大消费者利益,有利于发挥汽车消费在扩大内需和稳定经济方面的关键作用。
十、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Avanci专利池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
2022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多次收到关于Avanci专利池的举报,反映Avanci专利池滥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车辆一揽子许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影响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开展线索核查,向Avanci专利池及相关专利权人了解专利池运营规则及许可授权情况,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建议,深入开展分析论证。经核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Avanci专利池运营存在垄断风险。2024年6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约见Avanci专利池相关负责人,当面送达《提醒敦促函》,对Avanci专利池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过程中存在的垄断风险进行提醒,敦促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风险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关问题预防和整改工作,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公平竞争问题关系通信和汽车等产业健康发展,受到国内外高度关注。本次提醒敦促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采取的事前事中监管措施,既有利于引导和规范专利池依法合规经营,预防垄断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公平竞争治理发挥积极示范和引领作用。
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
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反垄断行政处罚后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损害赔偿确定
【案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与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基本案情】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某燃气器具公司)起诉称,2017年10月,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民和县)某湾村马某等10余位村民销售并安装燃气壁挂锅炉。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某天然气公司)在受理案涉村民天然气用气申请时,要求案涉村民必须安装川某天然气公司指定的壁挂锅炉,否则不予接入天然气,案涉村民被迫拆除已安装的壁挂锅炉,因壁挂锅炉拆除后无法再次销售,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请求判令川某天然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72万元。2020年5月,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规定。川某天然气公司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两审行政诉讼,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在本案诉讼时已经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川某天然气公司的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搭售行为,判决川某天然气公司赔偿华某燃气器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川某天然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后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川某天然气公司作为民和县主城区唯一的城镇民用管道天然气供气企业,在2009年至2018年期间,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商品行为。川某天然气公司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在提交了已经生效的案涉处罚决定书后,无需再行举证证明川某天然气公司实施了本案被诉垄断行为。由于川某天然气公司的搭售行为,华某燃气器具公司向案涉村民销售并已经安装的壁挂锅炉因不能接入天然气而无法使用,华某燃气器具公司被迫将锅炉价款退还村民。华某燃气器具公司以其向村民退还的壁挂锅炉价款和锅炉安装费合计10.72万元主张经济损失,鉴于锅炉安装费已经实际发生,且壁挂锅炉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拆除后的壁挂锅炉二次销售价格将急剧下降,一审法院酌定8万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本案裁判依法减轻原告对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举证责任,并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对惩治垄断行为,保障基层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民用天然气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人民群众的反垄断法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二、“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确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653号〔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米线生产商云南易某润滇米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润滇公司)起诉主张,云南润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某公司)联合昆明林某秋谷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导致易某润滇公司经营困难,最终停止米线生产加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合理开支2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垄断行为人达成但未实施固定商品价格横向垄断协议,未达成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判令连带支付易某润滇公司2万元合理开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易某润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线厂通过签订购销合同确定润某公司从米线厂采购米线的统购价格,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再通过润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调价通知等形式,分别固定了米线厂向米线摊位、中间商销售水米线的零售价格、供货价格,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水米线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以润某公司的名义与中间商达成合作协议、与米线摊位达成供货协议,要求中间商和米线摊位只能派送或销售协议厂家生产的米线,如违反要求,则须向润某公司支付5万元违约金,同时协议厂家将联合对该中间商、米线摊位实施断供。前述购销合同也约定,林某秋谷公司等米线厂除自有业务外不得向润某公司之外的第三方销售,并要求签订购销合同的米线厂不得接受中间商窜厂采购米线,否则处2∼5万元罚金。润某公司和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还采用签订保证书、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等措施,并通过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互相督促确保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实施。上述行为导致协议内的米线厂、中间商、零售摊位相互配合、层层巩固,排除协议厂家之外的米线厂进入当地米线销售市场,且在实施过程中针对性地重点排挤、打压易某润滇公司,实施了联合抵制的横向垄断协议并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易某润滇公司没有提供可证明其损失的相应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诉垄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诉垄断行为的持续时间、对易某润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润某公司赔偿易某润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林某秋谷公司等7位被诉垄断行为人对润某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固定商品价格、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本案裁判通过对被诉垄断行为的细致分析,阐明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数个经营者联合抵制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时所采取的横向、纵向交错的合同措施安排,认定案涉联合抵制交易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米线是深受云南当地人民群众喜爱的日常生活消费品,本案裁判通过办好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规范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三、“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搭售、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383号〔某化纺视讯维修站与中国广电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中国广电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系辽宁省鞍山市内唯一提供有线电视加扰信号和宽带业务信号的企业。某化纺视讯维修站(以下简称某化纺维修站)与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在合作区域内传输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某化纺维修站自行接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合作区域内某化纺维修站供应客户的机顶盒消耗完后只能使用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机顶盒;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某化纺维修站有权优先续约。2021年11月21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函告某化纺维修站,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不再续约。双方协商无果,某化纺维修站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停止实施拒绝交易行为,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续签合同;确认其搭售机顶盒和IC卡的行为无效,允许某化纺维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机顶盒和IC卡入网;赔偿某化纺维修站支出的律师费。一审法院认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判决驳回某化纺维修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化纺维修站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辽宁省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是该市内唯一能够将该项服务覆盖全市的经营主体,故其在该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某化纺维修站在自行购买的机顶盒消耗完毕后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不仅限制、剥夺了某化纺维修站在有线电视机顶盒市场上选择其他交易相对方的自由,也排斥、限制了其他现有或潜在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供应商向某化纺维修站供应机顶盒的交易机会,构成搭售行为。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由于历史、政策、技术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客观情势变更,在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时已趋于自然消亡,双方的合作模式已无延续之价值,且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已自行完成合作区域范围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该区域居民用户可正常收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故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不再续约不构成拒绝交易。某化纺维修站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予以全额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电某鞍山分公司赔偿某化纺维修站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某化纺视讯维修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拒绝交易行为和搭售行为的认定。本案纠纷虽然发生在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的供应方和接收方之间,但直接关系终端用户收看有线数字电视的民生福祉。本案裁判对于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反垄断司法职能作用,科学界定相关市场、精准识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具有积极意义。
四、“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谭某与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基本案情】谭某起诉称,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某堆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蔬菜供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12月,谭某作为蔬菜批发商户与马某堆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入驻马某堆公司经营的吉某物流园。2023年6月,马某堆公司以谭某同时还在红某市场经营为由,单方面将谭某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提高到之前的3倍,并称只有谭某退出红某市场,才能恢复原服务费收费标准,且不退还已多收取的服务费。谭某认为,马某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谭某只能与其进行交易,以不公平高价要求谭某支付服务费,对相同条件的商户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故起诉请求解除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签订的涉案合同,判令马某堆公司向谭某退还剩余租金、入驻费及多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谭某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存在仲裁条款,一审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谭某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涉案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申请仲裁予以解决,但由于本案审理并不局限于涉案合同所约定的谭某与马某堆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还涉及对马某堆公司是否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并且马某堆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能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即当然排除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系发生在涉案合同履行中的行为,且谭某诉请解除涉案合同,本案应当作为垄断民事纠纷并依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目前,一审法院已重新立案,正在审理中。
【典型意义】本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同时明确了应结合原告的诉请确定因合同履行行为引发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管辖的标准。本案裁判彰显了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对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垄断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五、“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技术秘密侵权判断及停止侵害的具体措施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某四公司统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吉某两公司统称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充分彰显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六、“轻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组织刷量、制造虚假流量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0民初8714号〔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某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某平台的“轻抖”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产品上有偿发布“任务”,吸引其他用户在抖某平台上完成关注、观看视频等任务后赚得赏金。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马公司)系“轻抖”产品的收款方。北京微某公司以二被告组织运营“轻抖”系列服务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50万元的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微某公司对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某平台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某平台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获得保护。被诉行为通过运营交易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干扰了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打击“刷粉刷量”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制止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及时、有效规制为平台主播组织“刷粉刷量”、不当获取流量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引导、促进平台主播诚信经营,保障健康直播业态,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施耐德”仿冒混淆纠纷案——对侵权获利巨大的恶意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知终19号〔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施某德电气欧洲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欧洲公司)将核定使用在第9类断路器、电开关等商品上的“施耐德”注册商标许可给其投资的施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某德中国公司)使用。施某德中国公司在全国各地投资有多个电气生产企业,且多以“施耐德”作为企业字号。“施耐德”等系列商标在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施某德中国公司认为,苏州施某德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施某德公司)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登记含有“施耐德”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商标核心要素“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施某德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苏州施某德公司辩称,被诉标识的使用经境外公司授权,不存在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过错。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苏州施某德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赔偿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苏州施某德公司明知涉案商标及涉案字号的知名度,通过与境外公司签订品牌使用协议以获取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授权,目的在于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誉,一审判决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正确。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苏州施某德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时间及规模等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4000万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为严厉惩治“搭便车”等仿冒混淆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有充分证据证实侵权获利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正确适用裁量性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有力打击攀附他人商誉的市场混淆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充分体现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导向。
八、企业征信数据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深圳市长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长某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顺公司)指控北京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北京天某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查公司)以下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1.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数据中未包含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的股权信息;2.在“天某查”网站发布的长某顺公司与深圳奥某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某德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3.在收到长某顺公司的律师函及附件后,未对“天某查”网站中的数据进行修正。长某顺公司据此请求判决二被告将其列入奥某德公司股东列表、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维权开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原始数据为长某顺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企业对外投资、历史变更情况等直接关系其市场竞争地位。长某顺公司作为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运营的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原始主体,对于该征信数据系统公布的长某顺公司的对外持股信息,具有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权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作为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如果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发布企业数据时出现质量问题,会造成数据原始主体竞争权益的增加或减损,同时也会损害数据消费者基于其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本案中,“天某查”网站的经营者在收到长某顺公司关于数据准确性问题的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有义务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更新,但其既未审查投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也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偏差,导致长某顺公司对外持股信息长期未能在“天某查”网站得以显示。错误的持股信息必然带来数据消费主体对长某顺公司经营状况的错误判断,进而对长某顺公司的市场竞争权益产生损害,并损害数据消费者的知情权与互联网征信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遂判令金某公司、天某查公司在其经营的“天某查”网站将长某顺公司的持股信息列入奥某德公司的股东信息页面,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长某顺公司合理维权开支3088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为数据使用者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大数据业态发展阶段、商业模式、技术现状,以及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与规律,积极探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条款,合理确定原始数据主体竞争权益的范围以及数据使用者应当承担的数据质量保证义务等,对于促进数据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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