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舞钢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2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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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财〔2022〕65号 签发人:胡国刚
办理结果:B
对舞钢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第72号的答复
崔红霞同志:
感谢您对市财政局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学校公用经费标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6】29号),“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中央安排和我省实际确定”。现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在此基础上每生每年安排30元的取暖费。上级部门按此标准下达资金,我市亦按此标准落实学校公用经费,待省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提高后,我市会积极落实。
义务教育学校代课教师和保安人员工资无政策要求或市政府批准财政部门也不能自行纳入预算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市财政局的支持,欢迎您提出更加宝贵的意见。
联系单位:舞钢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13837578938
联 系 人: 罗耀祥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