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6-00002 | 发布日期 | 2016-03-0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舞政〔2016〕3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3日
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和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不断巩固和深化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成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辖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国家卫生城市八个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及舞钢市双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及双创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对承担城市管理任务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任务分解,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2.将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中承担的任务量确定相应管理分值。
3.制定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办法,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办法,特别要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城市交通秩序、饮食服务行业卫生、市场秩序及卫生、单位社区卫生、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
4.依据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要求和现状,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广大市民对卫生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解决。
5.对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爱卫办工作职责
1.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2.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动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镇)创建工作。
3.充分发挥健康教育所的业务指导职能,加强对全市健康教育网络队伍的培训,全面提升健康教育队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技能。以《中国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逐步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并通过开展健康促进单位、健康促进社区、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等健康教育项目工作,规范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健康教育向纵深发展,提高市民文明健康素质。强化社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及时督促更换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居民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标准要求。
4.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单位创建。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5.深化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广泛宣传病媒生物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开展病媒生物防治活动,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开展环境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加强病媒生物防治队伍建设,科学指导,不断提高病媒生物防治技术水平。
6.全面推动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通过宣传发动、财政补贴、争取上级改厕项目等,使农村改厕率逐年提高。
7.对市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加大奖惩力度,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办理热线电话。
第六条 市住建局工作职责
1.对全市市政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负总责,统一管理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2.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完善市区内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立市政设施巡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修复缺损道路、人行道道牙,治理道路坑洼、积水,疏通下水道,定期清淤,及时更换缺损盖板;严格主次干道、人行道开挖许可制度。所辖照明设施完好,城市道路装灯率达100%。
3.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均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资料齐全。无生活污水直排现象。
4.市区垃圾中转站、公厕、果皮箱等环卫基础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标识规范、明显,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公厕免费对外开放,重点区域达到二类建设标准,蚊蝇密度达标。垃圾中转站内及周边卫生整洁,蚊蝇密度达标。足量配置环卫车辆,车况良好,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禁止扬尘作业,机械化清扫车辆定时规范工作。洒水除尘和冬季除雪工作正常开展。
5.规范广场游园和市区绿化带的管理,及时清除杂草、垃圾、杂物,补植缺株、断垄、死株,修剪保洁到位。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现场设置标准护栏,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无扬尘作业,垃圾日产日清。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带泥上路。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为水冲式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建筑物完工后,监督拆除临时工棚,现场清理干净,硬化、绿化、美化等配套设施与新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施工验收。
7.加强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管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倾倒场,并及时清理城区及城乡接合部的建筑垃圾,建筑工地开工前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申报建筑弃土处置计划等。
8.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严格控制审批手续,不得审批影响市容的墙体广告。凡被批准的一切户外商业广告,监督其公益宣传内容不得低于20%。市区内严禁烟草广告。
9.饮用水供水设施管理规范,按标准做好市区自来水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地表水源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
10.广场、游园和公园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栏(牌)应有健康教育内容,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第七条 市卫计委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定期对经营者进行培训,资料齐全。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制度完善、有量化分级及群众监督举报电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病媒生物防治等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加强对市区、城乡接合部旅馆、浴池、歌舞厅、理发店、美容院等“五小”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内外卫生达到标准要求,消毒制度规范,消毒设施正常使用,在显著位置有禁烟标识,浴池有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标识,理发店有皮肤病专用工具。
2.加强市区自来水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符合要求,末梢水水质合格率达标。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各种资料齐全。
3.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制度上墙,程序清晰,标识明显。人民医院、舞钢公司职工医院等二级医院设立感染性控制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医疗废弃物按规定安全储存,标识明显,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实行疫情网络直报,及时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疫情管理,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要求。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重大疾病控制完成国家规范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按照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管理规范。
4.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合理规范,开展不同行业病媒生物调查,监测资料齐全,能够反映病媒生物种类、分布、消长等情况,为防治提供依据。
5.各医院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常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健康教育队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全市健康教育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适龄儿童免疫疫苗接种工作。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制订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满三个月以上的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以上。
7.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网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75%以上。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责
1.加强市容秩序管理。治理除主次干道主路面外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做到停放整齐、统一;治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占道洗车、占道修理、加工和“十乱”现象;取缔流动摊点及月饼摊点;治理八小时外和节假日流动摊点、店外经营;控制节假日店外宣传、店庆活动及广告宣传车辆;早、夜市定时定点定品种规范设置,管理及卫生状况良好,取缔规划外早、夜市;散装食品摊贩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措施齐全,无现场烹饪菜肴现象,规范管理便民点,教育引导流动商贩进店经营,对不听劝导者依法处理;严格管理悬挂过街横幅、店庆等商业性活动。每个区域设置1-2个临时西瓜销售点,逐步减少烟花爆竹店外经营。
2.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落实沿街单位、门店“门前四包”制度,治理乱倒垃圾现象,治理道路车辆遗撒,治理主次干道两侧视野内的乱贴乱画、乱涂乱写违法广告行为,及时清理各种小广告。取缔未审批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
3.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养犬行为,治理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等。
4.治理市区内商业高音喇叭宣传噪音,包括早、夜市市场内、建筑工地以及流动商业宣传车辆,确保噪音达标。
第九条 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农贸市场内公共设施齐全完好,地面无缺损,排水设施完善,无污水横流。
2.农贸市场内划行归市,标志明显,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门头招牌规范。严禁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市场,设置停车点,停放标志明显,停放有序,有专人管理,市场大门口及两侧禁止摆摊设点。
3.制定市场管理及卫生制度。各项制度、功能分区平面图在市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检测公示内容符合实际并及时更新,有健康教育宣传栏。有专职卫生保洁人员,配备足量果皮箱、垃圾桶并保证桶体干净,实行净菜上市,垃圾随产随清不落地,密闭运输。每天闭市彻底打扫市场卫生。室内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低于二级保洁标准;各类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及周围二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4.按照《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统一备案,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者持有有效证件,在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四防”设施齐全,统一着装,个人卫生良好。活禽售卖设立相对独立区域,隔离宰杀,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卫生管理良好。水产区设施完好,整洁卫生,规范管理活鱼宰杀。按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市场内餐饮点。药物残留监测正常开展。
5.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比率≥70%。
6.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完善四防设施,四害密度达标。
第十条 市工商局工作职责
1.规范市区沿街门店门头招牌内容,配合城管部门做好市区墙体广告管理工作。
2.沿街门店店内卫生达标。对主次干道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修车、洗车、加工商户,不核发营业执照,配合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取缔违章经营。
3.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取缔无证废品收购站点。
4.严格审查市区内及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户外商业性广告,公益宣传内容不得低于20%。市区内禁止烟草广告。
5.配合有关部门对“五小”单位进行管理,小餐馆、理发店、浴池、足浴、宾馆等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1.加大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力度,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交通标志标识完好。
2.严格执行过境公路值班制度,治理运输车辆超载、遗撒现象。
3.取缔市区无牌或改装三轮“摩的”,治理市区主次干道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治理市区车辆违禁鸣笛现象,确保交通噪声达标。
4.取缔无证经营的小旅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五小”单位治理。
5.及时查处市区违法喷涂办证广告和破坏公共设施案件。
6.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涉法案(事)件。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加强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
3.加强烟尘控制,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加强噪声监测,强化生产领域噪声管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加强企业排污治理。市区内企业单位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餐饮服务业排污达标。无烟囱冒黑烟。逐步分类安装油烟净化设备。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搞好过境公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做好过境公路保洁工作。
2.加强对长途汽车站的管理,地面平整干净,无散在垃圾。客车内外干净整洁,卫生达标,有禁烟标志,有劝阻吸烟措施。车站内公厕卫生达标。市区长途汽车站站牌广告有不少于20%的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等公益性广告内容。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四害”密度达标。
3.加强市区内汽车修理厂管理,厂内干净卫生,无废旧轮胎等废弃物随意堆放。
4.严格执行过境公路值班制度,严禁过境公路车辆货物超载,散装货物必须覆盖。
5.加强出租车管理。司机文明用语,车内有禁烟标示,车辆内外卫生整洁,有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等公益广告内容。
6.取缔市区内三轮“摩的”等非法营运车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局工作职责
加强歌舞厅、网吧、图书馆(室)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卫生符合要求,证照齐全;建立消毒制度,消毒规范;积极落实禁烟、控烟工作,有明显的禁烟标志,设置专门吸烟区。取缔无证经营的歌舞厅和网吧。
第十五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1.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管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公布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2.餐饮业、集体食堂在醒目位置亮证经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注重个人卫生,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尘、防鼠、防蝇等设施健全,四害密度达标,内外环境整洁。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等符合卫生要求。
3.对食品加工以及除餐饮服务行业外的蛋糕房、小作坊、小油坊、卤肉店、豆腐作坊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证件齐全,原料安全,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卫生达标。
4.加强餐具消毒管理,做到干净、卫生。
5.对取得经营证明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备案,统一管理,亮证经营。定期对早、夜市及流动摊贩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工作职责
1.农产品、水产品无违禁药物滥用,开展日常监督和抽检工作,有效控制药物残留,在农产品种植地建立不合格产品及时处理制度,对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建立有效治理措施,建立高毒农药销售登记制度。
2.加强石漫滩水库水面卫生监督管理,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清理水库坡岸散在垃圾,保持日常卫生。
3.贯彻落实《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第十七条 市水利局工作职责
市区及周边河道水体水面清洁无杂物、无漂浮物。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工作职责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做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日常卫生达标,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全,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市畜牧局工作职责
1.加强兽药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和上市肉品的检疫工作。
2.对市区饲养的宠物进行检疫、免疫接种,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工作职责
1.组织学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城乡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开课率达100%,并开展健康教育评价。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加强学校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
2.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操作间、就餐场所、餐具消毒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和落实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3.学校校园干净整洁,无积存垃圾、废弃物和杂草,食堂、教室、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安监局工作职责
1.负责市区弱电线路改造安全问题,对弱电线路改造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供销社工作职责
负责废品收购站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废品收购站点的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工作职责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比率达到30%以上。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建设体育健身设施。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每千人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80%以上社区建有体育便民设施。居民区、休闲场所体育健身设施齐全。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1.网络中心、信息中心、广电总台开设城市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专栏,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广泛报道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2.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保证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朱兰街道办、垭口街道办、寺坡街道办、院岭街道办、红山街道办事处筹备处、商务中心区办事处筹备处、铁山乡政府工作职责
1.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机构,有常设办事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督办。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治等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及工作条件。街道社区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2.实行卫生属地管理。对辖区单位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两次,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量化排名,检查结果报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坚持挂黑旗、红旗制度,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环卫设施配置合理,数量充足,对居民小区、各单位家属院、无人管理庭院、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进行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密闭运输,按规定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对背街小巷、城中村绿化带进行管护,对已治理的污水沟进行维护。做好居民区和无人管理庭院的基础设施协调管理工作。
3.辖区背街小巷、城中村道路路面平整,无破损、积水,无黄土裸露,无残垣断壁、乱贴乱画、乱设摊点。无“三堆”、“十乱”,无卫生死角。禁止和取缔违规废品收购站点和违规养畜禽,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辖区内已设定的“便民生活服务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排查、治理违规食品加工小作坊,做好备案工作。
4.取缔临时公用旱厕,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户用旱厕进行改造,规范使用已改户用厕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达标。对社区、城中村、无人管理庭院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及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 枣林镇政府、八台镇政府、武功乡政府、尹集镇政府、尚店镇政府、杨庄乡政府、庙街乡政府、矿建街道办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经常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2.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对辖区的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建立保洁队伍,制定卫生制度,定期开展卫生评比工作。环卫设施配置合理,数量充足。
3.巩固卫生镇创建成果,积极创建国家、省级卫生镇和省、平顶山市级卫生村。
4.建立健全长效病媒生物防治制度,积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5.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通过宣传发动、政府补贴、争取上级改厕项目等,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厕任务,提高农村改厕率。
6.治理过境公路沿线视野范围内(除交通部门管理范围)的“三堆”,沿线环境卫生达标,严禁占道经营,取缔店外经营。
7.负责取缔辖区内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
第二十八条 河钢舞钢公司、安钢舞阳矿业公司职责
1.辖区家属院、生活区的卫生设施齐全、数量充足,垃圾日产日清,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病媒生物防治规范,消除“三堆”、“十乱”现象。道路路面平整,无破损、积水、无黄土裸露。无卫生死角、菜园。火车站干净整洁,沿线无白色垃圾和散在垃圾。
2.对辖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区进行卫生保洁,建立长效机制。
3.无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直排。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单位共同职责
1.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开展日常爱国卫生活动,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积极创建和保持省、平顶山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庭院美化绿化,无杂物乱堆,无杂草和小菜园,无私拉乱扯等现象。
2.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及时更换健康教育宣传版面内容,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体检,落实工间操制度,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落实防治经费和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落实各项巩固措施,完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建立市领导定期督查制度,市主要领导定期对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一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市督查局、监察局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采取周检查、月通报、季评比,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三十二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采取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督查结果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通报。单位卫生坚持月检查挂黑旗、红旗制度。具体由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大病媒生物防治和健康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