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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1-2016-00015 发布日期 2016-08-08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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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8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6〕30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为推进我市大气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平顶山市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舞钢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健全政府指导、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坚持行政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和法律措施相结合,对全市范围内城区房屋建筑工地、市政施工场地、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建筑物拆除工地、物料堆放以及道路环卫保洁、散流体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进行治理,治理各乡镇、街道辖区内“三堆”(煤堆、灰堆、渣堆),有效整治扬尘污染源,积极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为建设秀美舞钢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措施
  对全市范围内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重点场所、企业进行严格管理,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各种活动进行科学规范管控。
  (一)严格扬尘污染防治行业准入
  1.各类建设主体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和要求。
  2.各类施工(房屋拆迁)单位要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
  3.运输机动车辆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从事城市建筑(生活)垃圾运输处置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4.各类市政施工作业必须依法向住建部门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二)严格控制各类工地扬尘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类设施按标准建设到位、配备到位、使用到位。堆放物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扬尘措施,房屋拆除工地必须洒水或喷淋压尘,湿法作业。
  (三)规范渣土运输,杜绝抛撒滴漏
  严格渣土处置、作业准入备案。渣土车必须密闭运行,车轮、车身不得带泥上路,杜绝超限、超载、超速,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对渣土车全程监管。
  (四)提升道路保洁水平
  实施网格化、机械化、全天候保洁,主次干道、人行道保洁标准一致,提高路面整洁度。
  (五)大力整治“三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相关管理权限对辖区内“三堆”进行拉网式排查,进行清理整治。
  (六)予以财政扣款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管理,谁施工谁防治”的原则,因监管不力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扬尘污染情节严重的,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检查确认,予以扣减有关部门日常工作经费。扣款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划拨,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专款专用。
  1.所有施工工地(含拆除施工、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四周未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连续围挡的(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市政工程围挡不低于1.8米),违者限期整改,第一次扣款5000元,第二次扣款10000元,第三次扣款15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2.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及生活区、工作区未进行地面硬化,未设置车辆冲洗池和定型化车辆自动冲洗装置,不能保证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的,凡发现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3.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能做到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在其周围又未设置严密围挡,或围挡高度低于堆放物高度的,要求限期整改并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4.道路施工、水利工地、市政工程施工期间对裸露土方、建筑材料等未采取增加土方湿度、覆盖扬尘防治网等处理措施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5.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6.建筑施工现场在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等作业未采取增加土方湿度等处理措施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7.出现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仍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及工程拆除等作业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8.在建工程外脚手架未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网进行全面封闭的,或在高处随意抛撒垃圾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9.施工单位未选用密闭式或有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进行土方或工地垃圾运输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0.城市主城区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主要扬尘点未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1.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喷淋降尘措施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2.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出现场,不能及时运离现场的,未采取地面喷水、覆盖、固化硬化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的,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清除。
  13.建筑材料、渣土、垃圾运输过程中不采取封闭运输的,每发现一辆违规运输车辆,第一次扣款3000元,第二次扣款5000元,第三次扣款10000元并责令停工整改。
  14.道路清扫保洁达不到标准的,每查处一次,第一次扣款1000元,第二次扣款3000元,第三次扣款5000元。
  15.辖区内“三堆”未按要求进行覆盖、整治的,每查处一次,第一次扣款1000元,第二次扣款3000元,第三次扣款5000元。
  16.被上级部门扣款,我市将对被扣款单位追加同等额度的扣款。
  (七)严格责任追究
  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市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1.被上级部门扣款1次或被我市扣款2次以上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被上级部门扣款2次或被我市扣款3次以上的相关单位,约谈单位负责人,责令向市政府写出检查;
  3.凡被约谈二次以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追究党政责任,由监察部门按照《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八)实行奖励措施
  对在扬尘污染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经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考核评定为先进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以及主管部门和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记功嘉奖。
  三、职责分工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且达到扣款标准的,报请领导批准后送市财政局予以扣款。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负责辖区内散流物料堆放场所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辖区内“三堆”(煤堆、灰堆、渣堆)整治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工业企业对可能产生扬尘的固废、料堆采取防尘措施,对产生扬尘的生产环节进行除尘、防尘措施,避免扬尘污染;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督查、指导、协调。
  (四)市住建局:依法负责城区城市建设、承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区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路段进行清扫、保洁及洒水降尘工作;依法负责直接管理的建筑渣土运输、垃圾清运扬尘防治的执法监管。
  (五)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负责管养公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和处置依法进行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无密闭运输、抛撒滴漏、公路两侧乱倒建筑垃圾、超限运输等违规行为;负责对直接管理路段的清扫、保洁和洒水降尘工作。
  (六)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上路行驶的易抛洒滴漏运输车辆的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超速、超载等违规行为。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业生态修复工作,督促企业边生产、边修复。依法查处、取缔违法占地的“五小”企业。
  (八)市监察局:负责追究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地方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扣款资金直接划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专用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十)新闻部门: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和行为予以曝光。
  (十一)其他相关单位及企业:对自己承担的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作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参照此规定予以处理或扣款。



                                                                                                  201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