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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2-2016-00039 发布日期 2016-10-17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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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散煤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7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16〕56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散煤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舞钢市散煤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6日                            


  

舞钢市散煤市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严控劣质煤炭在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销售和使用,强化对煤炭市场的有效监管,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对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平顶山确定的浓度控制目标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19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二、治理时间
  2016年9月30日前为攻坚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燃煤散烧污染底数。组织各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散煤市场联合执法行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对所有煤炭经营摊点进行逐一排查,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煤炭经营户一律取缔,已取得经营执照的煤炭经营户不准销售、储存劣质散煤。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煤炭经营行为,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对拒报、谎报、瞒报、欺骗消费者使用劣质煤炭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要多措并举,综合采用“电代煤”“气代煤”和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煤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加强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
  2.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确定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烧污染。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推进工作,加快推动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劣质散煤。
  工商部门要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工业窑炉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四)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2016年9月30日前,城市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市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推进措施,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按时完成。
  (二)加强监管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检查和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加密抽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保障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考核奖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各有关部门对辖区燃煤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目标任务完成良好、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不拘形式地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市治理燃煤污染工作的决心,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不断增强大众环保意识。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解读宣传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攻坚措施,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