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2-2019-0000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政办〔2019〕16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20日
舞钢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认真贯彻<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水管〔2016〕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通过深化改革,初步建立责权明确、管理科学、运行规范、良性发展的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水库的兴利除害能力,使之长期发挥防洪减灾、农田灌溉、城镇供水、保护水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效益,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舞钢扶贫开发及建设水生态文明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施范围
全市23座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共涉及到庙街乡、杨庄乡、尚店镇、尹集镇、武功乡、红山街道、垭口街道等7个乡镇、街道。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理顺体制,规范管理,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
1.实行小型水库政府管理制度。全市23座小型水库所有权为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小型水库行业监督管理,市纪委监察委、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林业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局、舞钢供电分局、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全市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全市小型水库共23座,其中,小(1)型水库8座,小(2)型水库15座。7座小(1)型水库由市政府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市管水库),15座小(2)型水库和1座小(1)型水库(红卫水库)共16座,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下简称乡管水库)。每座小(1)型水库(含红卫水库)确定一名市政府班子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2)型水库确定一名乡镇、街道班子成员为安全责任人(全市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见附件)。
2.明确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市管水库管理单位为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所,每座水库明确管理人员2—3人。乡管水库管理单位为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每座水库明确管理人员1—2人。
3.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及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市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及经费纳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乡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及经费由乡级财政负担。23座小型水库养护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查清小型水库管理现状,清理水库承包经营合同。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梳理小型水库原有承包经营合同及水库管理现状(包括运行管理主体、水库承包经营、工程管理维护、病险隐患等情况)。市水利局和负责管理的乡镇、街道召集水库承包方依法依规共同协商解决,废除不合法的合同,制定统一合同版本,重新签订合同。属于乡镇、街道管理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由乡镇、街道书面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保护和管理范围,按照《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2.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3.未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依照此办法实施,在水库建设时已经确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按照原定范围执行。
(四)小型水库管理移交和注册登记。7座小(1)型水库属市管水库,移交市水利局小型水库管理所管理;红卫水库及其他其他小(2)型水库管理职责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小型水库登记、变更、注册工作。
(五)规范小型水库管理。
1.水库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市水利局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库负有行业管理安全责任。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应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小型水库调度运行方案,对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小型水库安全直接负责。市水利局按照规定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在水库病险未解除前,采取必要的控制运行措施或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2.水库日常管理。小型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小型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市小型水库管理所负责人对市管水库日常运行管理负第一责任。乡镇、街道或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其管理的水库日常运行安全负第一责任。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除日常管理外,非汛期每两周一次对水库进行全面巡查,汛期每周一次对水库进行全面巡查,降雨时增加巡查次数,报告大坝、输水洞等建筑物的运行安全情况,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3.实行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职能分离。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负责实施小型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每座水库固定2名养护人员,负责小型水库日常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大坝及溢洪道杂物清除,坝内外坡杂草清除,坝外坡草皮的修剪,管理房、启闭机房的清扫,排水沟清淤等,并有责任巡查报告大坝存在的安全问题。小(1)型水库养护人员,每人工资标准1800元/月,小(2)型水库养护人员,每人工资标准1500元/月。由市小型水库管理所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并对全市水库养护人员每月底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考核结果,适当发放绩效工资。
4.规范小型水库经营管理。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在生产经营当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影响小型水库运行安全、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市管水库的承包租赁收入一律上缴国库,乡管水库的承包租赁收入一律上缴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
5.全市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全市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人员、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水利局监督。需改、扩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利局依照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垃圾和渣土等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围垦库区的;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未经许可在大坝上行驶车辆的;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从水库中提水、引水的;从事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挖沙、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运行管理机构应做好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日常排查工作,依照管理职责对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职责对市水利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抓好落实。
6.小型水库防汛管理。建立县、乡级政府行政领导分包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定期督导、检查小型水库度汛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监督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各项防汛工作制度的落实;组织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工作。
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制定所管辖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制度,编制小型水库调度运行方案、度汛方案、小型水库抢险应急预案等,根据汛期控制运行计划和市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小型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机构和小型水库管护主体报告。做到防汛工作组织机构、领导责任、应急预案、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和带班值班六到位,确保小型水库安全度汛。
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垮坝淹没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7.小型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新建小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舞钢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报平顶山市政府审核,最后报省政府批准。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8.小型水库考核制度。市水利局负责制定《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全市小型水库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备案。对考核不达标的,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9.小型水库运行安全责任追究。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小型水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四、时间要求
2019年11月20日前,做好《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动员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勘边定界和土地确权工作。
2020年3月1日前,完成所有小型水库管理现状、资产评估和经营合同审核工作以及管理移交工作。
2020年4月1日前,完成小型水库建章立制、人员培训、规范管理工作,水库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到位。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的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比照成立专门机构,并明确一名政府班子成员具体负责。
2.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纪委监察委: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做好小型水库资产评估、监督移交,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及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等。
市公安局:在小型水库管理交接工作中,对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破坏水库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厉打击。
市司法局: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对小型水库原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好合同司法公正、司法调解,对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完善进行监督指导等。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协助市水利局对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划边定界。
市水利局:做好小型水库管理现状调查,合同审核备案;市管小型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埋设界桩和水库管理权接收工作,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做好小型水库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水库管理培训,制定落实全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监督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做好小型水库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等。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小型水库水产养殖,打击渔业违法行为。
市林业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配合做好林地登记管理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等新型宣传手段,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工作。
市信访局:对小型水库移交中发生的群众信访做好信访维稳。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小型水库周边的环境保护工作。
舞钢供电分局:在小型水库管理移交过程中,做好小型水库电力设施登记、入户、过户等工作。
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做好辖区各小型水库管理现状摸底排查,落实小(2)型水库管理单位或养护人员;落实所管辖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做好辖区水库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界桩埋设工作;负责对管辖的小(2)型水库原承包经营合同清理、变更和备案工作等。
附件:舞钢市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
附 件
舞钢市小型水库分级管护名单
序号 | 水库名称 | 类型 | 水库原管理单位 | 规范后管护主体 |
1 | 朱兰水库 | 小(1) | 市水利局 | 市水利局 |
2 | 庙街水库 | 小(1) | 市水利局 | |
3 | 油坊山水库 | 小(1) | 市水利局 | |
4 | 任洞沟水库 | 小(1) | 市水利局 | |
5 | 水磨湾水库 | 小(1) | 市水利局 | |
6 | 友谊水库 | 小(1) | 市水利局 | |
7 | 袁门水库 | 小(1) | 市水利局 | |
8 | 红卫水库 | 小(1) | 庙街乡政府 | 庙街乡政府 |
9 | 葛庄水库 | 小(2) | 庙街乡人头山村村委会 | |
10 | 小石漫滩水库 | 小(2) | 庙街乡刘沟村村委会 | |
11 | 戚庄水库 | 小(2) | 庙街乡曹庄村村委会 | |
12 | 三岔口水库 | 小(2) | 杨庄乡政府 | 杨庄乡政府 |
13 | 银洞沟水库 | 小(2) | 杨庄乡政府 | |
14 | 娄子沟水库 | 小(2) | 红山街道办事处 | 红山街道办事处 |
15 | 王皮岗水库 | 小(2) | 尚店镇政府 | 尚店镇政府 |
16 | 王老庄水库 | 小(2) | 尚店镇政府 | |
17 | 老张沟水库 | 小(2) | 尹集镇政府 | 尹集镇政府 |
18 | 首帕陈水库 | 小(2) | 武功乡政府 | 武功乡政府 |
19 | 陈连庄水库 | 小(2) | 武功乡政府 | |
20 | 八家刘水库 | 小(2) | 武功乡政府 | |
21 | 小柴庄水库 | 小(2) | 武功乡政府 | |
22 | 后营水库 | 小(2) | 武功乡政府 | |
23 | 同官李水库 | 小(2) | 武功乡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