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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2-2019-000024 发布日期 2019-12-19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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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19〕15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20         

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充分发挥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小型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分为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小(1)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小(2)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水库。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小型水库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四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小型水库行业监督管理。市纪委监察委、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信访局、生态环境局舞钢供电分局、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全市小型水库的运行安全实行分级负责。

7座小(1)型水库由市政府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市管水库),15座小(2)型水库和1座小(1)型水库(红卫水库)共16座,由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以下简称乡管水库)。每座小(1)型水库(含红卫水库)确定一名市政府班子成员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2)型水库确定一名乡镇、街道班子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的管护由市水利局和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分别负责。市水利局为7座小(1)型水库的管护主体;乡镇、街道是1座小(1)型水库(红卫水库)和15座小(2)型水库的管护主体。

第七条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体制及管护人员、经费。

(一)运行管理单位(市小型水库管理所及有关乡镇、街道明确的运行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管水库管理单位为市小型水库管理所,每座水库明确管理人员2—3人,具体负责市管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同时对全市乡管水库的日常运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乡管水库管理单位为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每座水库明确管理人员1—2人。

(二)实行水库管养分离:实行水库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职能分离。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及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乡管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及经费由乡级财政负担。23座小型水库养护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足额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严格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市水利局要按照新建水库类别,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已建水库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二)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主副坝下游坡脚外不少于2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延50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50米延长线之间;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不少于10米不超过50米的区域。

(三)小型水库的保护范围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大坝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50米不超过100米的区域。

第九条  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利局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并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并明确一名市政府班子领导成员为责任人。市水利局对所辖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库负有行业管理安全责任。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承担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监管职责。

(二)小型水库管护主体制定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各项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行方案,对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对水库安全直接负责。市水利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限期除险加固;在水库病险未解除前,采取必要的控制运行措施或其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三)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行,开展水库安全检查与工程维护,发现异常和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水库管护主体和市水利局,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市小型水库管理所负责人对市管水库日常运行管理负第一责任;乡镇、街道或运行管理机构负责人,对其管理的水库日常运行安全负第一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利局依照相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堆放、排放有毒物质、垃圾和渣土等废弃物。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围垦库区的。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垦殖、堆放杂物,未经许可在坝上行驶车辆的。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

(六)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

(八)运行管理机构应做好危害水库安全运行行为的日常检查工作,依照管理职责对危害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理,并按照职责对市水利局做出的处理决定抓好落实。

(九)其他妨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的活动。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一)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与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二)应当保证小型水库安全和河流生态基流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

(三)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用小型水库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乡镇、街道管护的小型水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乡镇、街道报市水利局备案。

(四)在生产经营当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影响小型水库运行安全、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环境。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防汛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行政领导分包小型水库防汛抗旱工作制度。

(二)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应当制定水库汛期控制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依法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机构批准;定期督导、检查水库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整改工作,监督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各防汛工作制度的落实;组织水库防汛抢险工作等。

(三)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单位应负责制定所管辖水库日常管理制度,编制水库调度运行方案、度汛方案、水库抢险应急预案等,汛期按照当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库管护主体报告。做到防汛工作组织机构、领导责任、应急预案、物资储备、抢险队伍和带班值班六到位,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四)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危险时,水库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向预计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对小型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市水利局要加强对全市小型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在水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公安部门要全力配合市水利局及水库管理单位,严格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水库运行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水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市水利局批准。

(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小型水库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相关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十八条  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舞钢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报平顶山市政府审核,最后报省政府批准。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批准后,由生态环境局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或者填占水库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侵占或者损毁、破坏小型水库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进行垦殖、堆放杂物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启闭水库闸门以及其他设施或者强行从水库中提水、引水,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小型水库内进行毒鱼、炸鱼、电鱼等危害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打井、采砂、取土、修坟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市水利局负责制定《舞钢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全市小型水库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考核不达标的,按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河南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