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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WG001-0202-2017-00037 发布日期 2018-09-20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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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0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办〔2018〕42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2日                    

   
    舞钢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助力脱贫攻坚、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安置贫困劳动力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7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平人社〔2013〕125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平人社〔2018〕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由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等特殊人员为主、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由政府开发建设的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如:保洁员、保绿员、护林员、巡河员、环保信息员、社保协管员、社会治安员等;
  2.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
  3.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4.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或城镇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岗位;
  5.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等特殊人员就业的岗位。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分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包括: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年龄最高可放宽至75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
  3.城镇“4050”人员,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失业满半年且在失业期间就业愿望积极、愿意接受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援助、无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人员;
  5.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是指低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困家庭中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6.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残疾证》的失业人员;
  7.登记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是指持有有关部门出具未安置证明的人员;
  8.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是指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证书的失业人员;
  9.军烈属,是指持有有关部门提供的军烈属证明的失业人员;
  10.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是指离异或丧偶后需要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11.我市需要解决的其他困难人员;
  12.其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分级负责;面向基层,总量控制;动态监控,突出绩效;鼓励就业,适度补助。
  第七条  需要设立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等特殊人员的单位,应向市人社局书面报告招用计划(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等情况)。
  第八条  市人社局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因人而宜”的原则,审核确定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用计划。
  第三章  人员招用
  第九条  对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工作本着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等招用环节。
  第十条  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招用工作本着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坚持村级推荐、乡级初审、市人社部门审核的原则做好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拟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等招用环节。
  第十一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期限应与补贴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协议期限及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劳动协议期限每次签订原则上为1年,累计签订劳动协议不超过3年。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协议。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解除和终止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四章  薪酬待遇
  (一)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政府应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对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原则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单位应缴纳部分进行确定。
  (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第十八条  为助力脱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重点解决贫困家庭人员就业,特开发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分两类:一是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工作21天,每天工作两2小时。二是年龄在60周岁到75周岁之间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每月工作21天,每天工作1小时。
  就业人员工资每季度支付一次,劳动报酬按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政府不承担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年龄在18周岁到60周岁之间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或政府应为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年龄在60周岁到75周岁之间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或政府为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资金渠道
  第二十一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人社部门从就业资金解决。法定劳动年龄之外以及政府需要解决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财政部门解决。
  第六章  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每季末的次月向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材料。经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三条  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每季末的次月向人社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工伤保险补贴,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经审核后,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工资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其工伤保险支付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四条  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之外以及政府需要解决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每季末的次月向人社部门申请工资,应提供经乡镇扶贫部门审核盖章的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单位应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材料。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到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规定将工资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之外以及政府需要解决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签订劳动协议时,及时提供经乡镇扶贫部门审核盖章的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名单,向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统一为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要热爱集体、爱岗敬业,自觉遵守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岗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报市人社局备案。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非本人完成工作,另找他人顶替的;
  4.经核查,非法取得公益性岗位资格的;
  5.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花名册、工资表,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将其上岗表现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公益性岗位管理较重的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主抓,具体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人事(政工)部门或乡镇劳动保障所承担,对于乡镇(街道)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站、所协助管理,村社会保障协管员协助做好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相关部门(如护林员为林业部门、巡河员为水利部门等)应当明确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范围、工作目标及职责,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市人社局应对统一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并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情况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相关服务。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等情况。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协议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要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相关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和就业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