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2-2017-00034 | 发布日期 | 2018-09-2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舞政办〔2018〕38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6日
舞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及人居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以及《河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织技术指南的通知》(豫环办〔2016〕31号)有关要求,按照平顶山市统一部署,结合《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舞钢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舞钢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石漫滩水库、田岗水库水源地及沿线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努力建设成为具有经济较发达、优美、宜人宜居的美丽舞钢。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平顶山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舞钢市香山家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二期工程)、舞钢市第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用地做好调查,同时做好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和舞钢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武功乡、庙街乡、枣林镇、八台镇、尚店镇、尹集镇及矿建街道、铁山街道、红山街道等要开展养殖企业土壤污染状况的调查;排查各乡镇、街道垃圾堆放点,特别针对已经覆土的填埋点进行统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等参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在农业、环保、国土等部门已有相关调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确定农用地详查范围和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调查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结合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等多来源企业信息,排查确定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和关闭或搬迁企业潜在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掌握舞钢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由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其他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卫计委、工信委等参与)
结合详查工作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按照河南省有关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的要求,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2.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合理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合理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按照省政府及平顶山市政府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财政局、卫计委、发改委、工信委等参与)
加强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我市环保、农业等环境监测力量,增加监测人员和设备,配备土壤环境污染监测所需仪器,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监测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统一要求,积极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目前开展的土壤相关工作,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详查等,形成土壤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配合省环保厅及平顶山市环保局完成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三级互联互通。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土地流转、粮食收购、城乡规划等方面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财政局、粮食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以土壤环境监测国控点位为基础,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结果,利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识别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治理修复区,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建局、工信委、发改委、粮食局、林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已经确定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每年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部门要每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周边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保障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涉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工信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住建局、发改委、安监局等参与)
督促采矿权人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采矿权人要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国土、环保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等参与)
要对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对已闭库的尾矿库,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现役尾矿库,通过采取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以及提等改造、工艺改造和强化保障等升级改造措施开展整治工作。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以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新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为重点,进行涉危险废物企业排查,对未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明确监管方案;已纳入监管名单的企业,要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量、处理处置情况等。2018年底前,全面摸清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建立健全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并实施动态更新。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险废物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卫计委、住建局、安监局、工信委、公安局等参与)
规范拆解活动。清理整顿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活动,关小上大,规范管理。根据平顶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在我市开展静脉产业园试点,推动废金属、废塑料、废旧电器电子等“城市矿产”开发利用,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电子废物、废轮胎、废旧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从事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场所,对违法从事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动车等回收、处理活动并造成二次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惩处。(市发改委、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工信委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当达到相关标准,用作肥料或肥料原料使用的生活垃圾、污泥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推广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在果蔬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及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突出乡镇政府、街道办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加工利用、回收网点收集、农户捡拾交售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居民环保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过量使用造成重金属、抗生素等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促进源头减量。合理规划规范养殖小区,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区创建活动,整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主要灌溉区水质监测,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2018年底前,针对舞钢市石漫滩水库及田岗水库,编制灌溉水水质监测计划,确保灌溉水质达标,按灌溉周期各灌溉区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成市农业灌溉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超标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釆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环保局、公安局、林业局等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源控制。
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争到2020年,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废弃电子产品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市住建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垃圾和污泥处置。对占用农田、河渠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放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到202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实现全市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力争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垃圾堆放点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按照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的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等参与)
(三)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村(组)为单元,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全市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要求。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畜牧局、环保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参与)
研究探索耕地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粮食生产、土壤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探索建立纵向和横向土壤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明确补偿范围、标准、测算方法、资金使用范围等。(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发改委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域,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小麦、玉米、水稻等不同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平顶山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
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推动各乡镇和有关街道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粮食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状况,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采取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治理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无法调整的,调为未利用地。按照《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到2020年,完成平顶山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
在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乡镇、街道开展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监测工作,发现食用农(林)产品超标的,及时采取禁止农(林)产品进入流通市场、对种植结构进行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农(林)产品由市政府负责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加快推进林业建设,开展林业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大力推广生物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无公害绿色防控技术,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调整为未利用地。(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严格管控建设用地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
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污染地块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省、平顶山市要求的时限,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尤其是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已经关闭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住建、国土等职能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工信、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化学品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为重点,完成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市工信、发改等部门在制订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住建局等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依据河南省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和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建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舞钢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结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点监测结果、地块规划用途等,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依据污染地块进一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结果等,综合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落实联动监管责任。建立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标准。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管理程序。(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参与)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污染地块管理类型,并制定差异化措施,实现“一块一策”差异化管控,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依法依规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等参与)
3.加强联动监管。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住建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的,地块禁止流转。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要建立健全专家论证和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将生态保护红线与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相衔接,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企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或扩)建排放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渗、监测等污染防治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3.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以市区内石漫滩国家森林公园、石漫滩国家水利风景区及市域内九头崖、灯台架、五峰山、九龙山、二郎山、祥龙谷等区域生态旅游带为重点,加强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加强未利用地保护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环保局、水利局、公安局等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根据划定的市级、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格限制区域内土地利用用途管制和开发利用强度。以石漫滩水库、田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严厉打击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的行为,确保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的安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等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市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按照河南省统一要求,配合省环保厅编制完成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舞钢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平顶山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逐步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平顶山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督。
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定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市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由市环保局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平顶山市环保局。市政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任务清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切实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扎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工信委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市检察院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督促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市检察院牵头,市法院、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内容。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委宣传部、环保局牵头,市旅游局、教体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制革、盐化工行业,以及产粮(油)大镇、蔬菜产业重点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专业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安监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培育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充分发挥环保技术及装备、生物智能化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作用,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先进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体局、财政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工商局等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应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研、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多种资本合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政府、环保基金或大型环保企业带头发起设立土壤修复产业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或信托资金的方式,投入土壤治理修复。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券融资,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人行等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根据市政府安排,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份对各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委组织部、环保局牵头,市相关单位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委组织部、环保局牵头,审计局、财政局等参与)
(二)明确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建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信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科技、卫生计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街道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监察委牵头,市审计局、环保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