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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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舞政复终〔2025〕7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97年11月22日出生;
住址:舞钢市铁山乡营街村3排9号。
被申请人:舞钢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宋晓鹏,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81005502034K;
地址:舞钢市铁山大道东段路北。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