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6号建议的答复
办理结果:A
对十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0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吴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市政规划统筹管理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12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国家、省、市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全面启动舞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确立了“五级三类四体系”的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将其作为国土空间发展的指南、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实现“多规合一”的核心。到2021年,基本建立区域统一、科学高效、责权清晰的舞钢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确保2021年底完成舞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初步形成我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专项规划
根据《若干意见》的精神, “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详细规划的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
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专项规划要发挥好以下几个基本效用:一是支撑性,在符合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对总体的引导和管控做好专门的落实细化与支撑,对特定的功能区域做出专门的空间保护利用安排; 二是协同性,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各专项规划提供了共同的依据,各专项规划需要服从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统筹,提出专项发展的空间诉求,将不同职能部门的专项发展诉求进行转译落实到空间; 三是传导性,将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特定功能空间细化安排后传导至详细规划,加强对详细规划中专项设施配套及用途管制的总体统筹。
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的专项规划体系的构建
(一)对应事权,明晰深度
特定功能地区的规划由我局牵头组织编制,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 各专项规划编制内容需要与各部门事权相匹配,在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空间权”内进行编制,各部门事权内涉及空间的应尽可能在专项规划中得到对应,超出部门事权的空间内容尽量不编入该专项规划中。我局将通过确定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理清各类专项规划之间事权边界,界定各层级专项规划编制内容与深度,明确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到专项规划“条文、结构、指标、底线、用途管制、名录、边界、位置”的传导要求,在细部层面发挥好详细规划“多规合一”作用,保障各专项规划的“落地权”。
(二)过程管理,标准控制
建立专项规划编制及实施管理全过程管控机制。 在编制前,要按照专项规划编制指南,在指南中对规划编制要点、落实总体规划的管控要点(含传导规则)、专项规划涉及空间的编制成果标准等进行规定,作为技术审查、行政审查的依据; 在编制中,要建立专项规划定期协调机制,加强与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 在编制后,建立专项规划合规性审查机制,加强与“一张图”核对,先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后,由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复后纳入我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今后,我局将根据代表的建议,加强对舞钢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编制和管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是项全新的工作,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精心谋划、科学安排、群策群力,争取早日向全市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感谢您对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