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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10-21 来源: 浏览次数:

舞工信〔202240号               签发人:张辉程

 办理结果:A 

对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

第3号提案的答复

张辉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启动舞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工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舞钢市科学技术奖设立的情况

2010年,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河南省、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我市也制定了 《舞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2015年进行了修订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并提出“由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批,由科技部负责修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自2017年开始,舞钢市的科技进步奖的评定工作暂停下来。

二、加大对舞钢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申报、奖励力度

市奖停报以来,市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加大了对舞钢市科学技术奖的储备和指导力度。从领域优势、结构布局、奖种层次、材料指导等方面为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服务。2021年制定出台了《舞钢市科技创新资助奖励办法》(舞政办【2021】15号)文件。其中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资助。

、关于调整科技进步奖奖项比例

2022年以来,市科技服务中心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已经起草了《舞钢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办法》(修订稿),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国家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获得省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获得舞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科技奖励奖项比例已在原有的基础大幅提高。

、下一步工作打算

舞钢市科技服务中心将继续推进此项工作,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舞钢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办法》,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舞钢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非常感谢张辉程委员关心、关注舞钢市科技工作,希望您继续支持科技工作,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


舞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3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舞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8122510        联系人:王晓静   8166199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2份)             市督查局(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