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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监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和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促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法制化,不断巩固和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钢市辖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接合部卫生等国家卫生城市十个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舞钢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监督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对承担城市管理任务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进行任务分解,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2.将各职能部门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责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并依据各职能部门在城市管理中承担的任务量确定相应管理分值。
3.制定日常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办法,特别要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城市交通秩序、饮食服务行业卫生、市场秩序及卫生、单位社区卫生、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
4.依据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要求和现状,设立热线电话,接受广大市民对卫生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对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解决。
5.对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市爱卫办工作职责
1.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做到有方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2.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动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镇)创建工作。
3.充分发挥健康教育所的业务指导职能,加强对全市健康教育网络队伍的培训,全面提升健康教育队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技能。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并通过开展健康促进单位、健康促进社区、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等健康教育项目工作,规范、促进健康教育向纵深发展,提高市民文明健康素质。强化社区健康教育阵地建设,及时督促更换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居民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标准要求。
4.深化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广泛宣传“四害”的危害和防制方法,引导广大群众主动开展除“四害”活动,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开展环境治理,消除“四害”孳生地。加强病媒生物防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除“四害”技术水平。
5.全面推动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通过宣传发动、财政补贴、争取上级改厕项目等,使农村改厕率逐年提高。
6.对市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加大奖惩力度,确保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1.对全市市政设施和环境卫生负总责,统一管理市区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2.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完善市区内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立市政设施巡察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修复缺损道路、道牙,治理道路坑洼、积水,疏通下水道,定期清淤,及时更换缺损盖板。严格主次干道、人行道开挖许可制度。所辖照明设施完好,亮灯率≥98%。
3.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的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均符合规定要求,相关资料齐全。
4.市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环卫车辆足量配置,车况良好,垃圾收集运输实行密闭化,保证日常机械清扫。正常开展洒水除尘和冬季除雪工作。
5.规范广场游园和市区绿化带的管理,及时清除杂草、垃圾、杂物,补植缺株、断垄、死株,修剪保洁到位。
6.加强公交车辆、出租车管理,车内外卫生达标,有禁烟标志,有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等公益广告内容。
7.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现场设置有标准护栏,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 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 米。施工现场清洁,垃圾日产日清。物料堆放整齐。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带泥上路。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建筑物完工后,监督拆除临时工棚,现场清理干净,硬化、绿化、美化等配套设施与新建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施工验收。
8.加强建筑垃圾和装修垃圾管理,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倾倒场,建筑工地开工前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申报建筑弃土处置计划等。
9.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不得审批影响市容的墙体广告。凡被批准的一切户外商业广告,监督其公益宣传内容不得低于20%。市区内严禁烟草广告。
10.饮用水供水设施管理规范,按标准做好市区自来水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第七条 市卫生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定期对经营者进行培训,各类资料齐全。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操作符合卫生要求。加强对市区、城乡接合部旅馆、浴池、理发店等行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内外卫生达到标准要求,消毒制度规范。
2.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3.加强市区自来水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符合要求,末梢水水质合格率达标。二次供水管理规范,各种资料齐全。
4.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人民医院、钢司职工医院等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感染性控制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医疗机构实行疫情网络直报,及时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疫情管理,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要求。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重大疾病控制完成国家规范要求,无甲、乙类传染病爆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5.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合理规范,开展不同行业病媒生物调查,监测资料齐全,能够反映病媒生物种类、分布、消长等情况,为防制提供依据。
6.各医院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常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健康教育队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技能,为全市健康教育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工作职责
1.加强市容秩序管理。治理除主次干道主路面外车辆乱停乱放,做到停放整齐、统一;治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占道洗车、占道修理、加工、乱搭乱建现象;取缔流动摊点和规划外早、夜市;教育引导流动商贩进入便民点经营,对不听劝导者依法处理,规范管理便民点;严格管理悬挂过街(路)横幅、店庆活动。
2.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落实沿街单位、门店“门前四包”制度,治理乱倒垃圾现象,治理除过境公路外的道路车辆遗撒和主次干道两侧视野内的乱贴乱画、乱涂乱写违法广告行为,及时清理各种小广告。
3.加强市区犬类管理,治理违规饲养家禽、家畜等工作。
第九条 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农贸市场内公共设施齐全完好,地面无缺损,排水设施完善,无污水横流,公厕有专人管理,卫生达标。
2.农贸市场内划行规市,标志明显,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门头招牌规范。严禁大型机动车辆进入市场,设置停车点,停放标志明显,停放有序,有专人管理,市场大门口及两侧禁止摆摊设点。
3.制定市场管理及卫生制度。有足够的专职卫生保洁人员,配备足量果皮箱、垃圾桶并保证桶体干净,实行净菜上市,垃圾随产随清不落地,密闭运输。每天闭市后彻底打扫市场卫生。
4.按照《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者持有有效证件,“四防”设施齐全,统一着装,个人卫生良好。杜绝经营活禽和现场宰杀活禽,规范管理活鱼宰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市场内餐饮点。药物残留监测正常开展。
第十条 市工商局工作职责
1.规范市区沿街门店门头招牌内容,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市区墙体广告管理。
2.沿街门店店内卫生达标。对主次干道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修车、洗车、加工商户,不核发营业执照,配合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取缔违章经营。
3.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经营管理。职能调整前督促经营者建立完善食品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账、过期食品退市制度,严禁“三无”产品。
4.严格审查市区内及主次干道两侧户外广告;户外商业性广告公益宣传内容不得低于20%。市区内禁止烟草广告。
5.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6.加强对足浴足疗店管理,卫生符合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对“五小”单位进行管理,小餐馆、理发店、浴池、足浴、宾馆等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要求。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工作职责
1.加大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力度,确保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交通标志标识完好。
2.严格执行过境公路值班制度,治理运输车辆超载、遗撒现象。
3.取缔市区无牌或改装三轮“摩的”,治理市区主次干道车辆乱停乱放。治理市区商业高音喇叭宣传噪声、车辆违禁鸣笛现象,确保社会和交通噪声达标。
4.取缔无证经营的小旅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五小”单位治理。
5.及时查处市区违法喷涂办证广告和破坏公共设施案件。
6.处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涉法案(事)件。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工作职责
1.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全年API 指数<100 的天数占全年的比例≥70%。
2.加强水源地保护,定期开展饮用水源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达标率≥96%。
3.加强烟尘控制,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4.加强噪声监测,强化生产领域噪声管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5.加强企业污染治理。市区内企业单位治污设施正常运行。餐饮服务业排污达标。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做好过境公路及配套设施建设和过境公路保洁工作。
2.加强对长途汽车站的管理,做到地面平整干净,无散在垃圾。客车内外干净整洁,卫生达标,有禁烟标志。车站内公厕卫生达标。市区长途汽车站站牌广告有不少于20%的讲文明、讲卫生、讲秩序等公益性广告内容。
3.加强市区内汽车修理厂管理,厂内干净卫生,无废旧轮胎随意堆放。
4.严格执行过境公路值班制度,严禁过境公路货物超载,散装货物必须覆盖。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局工作职责
加强歌舞厅、网吧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卫生符合要求,证照齐全;建立消毒制度,消毒规范;积极落实禁烟、控烟工作,有明显的禁烟标志,设置专门吸烟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职责
对食品加工以及除餐饮服务行业外的蛋糕房、小作坊、小油坊、卤肉店、豆腐作坊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证件齐全,原料安全,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卫生达标。
第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职责
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监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公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市农业局工作职责
1.农产品、水产品无违禁药物滥用,规范开展日常监督、抽检工作,药物残留得到有效控制。在农产品种植地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及时处理制度,对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建立有效治理措施。建立高毒农药销售登记制度。
2.加强石漫滩水库水面卫生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大洋公司打
捞水面漂浮物、清理水库坡岸散在垃圾,保持日常卫生。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工作职责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待职能调整后再做相应调整),做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日常卫生达标,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齐全,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市畜牧局工作职责
1.加强兽药经营、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使用禁用药物行为。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和上市肉品的检疫工作。
2.对市区饲养的宠物和鸟类进行检疫、免疫接种,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工作职责
1.组织学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城乡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并开展健康教育评价,教职工的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学生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和健康教育行为形成率符合规定要求。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2.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操作间、就餐场所、餐具消毒符合卫生要求,建立和落实采购索证、验收制度。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工作职责
1.网络中心、市委信息中心、广电总台开设有城市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专栏,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2.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保证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专项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朱兰街道办事处、垭口街道办事处、寺坡街道
办事处、院岭街道办事处、红山街道办事处筹备处、行政新区办事处筹备处、铁山乡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机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
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督办。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及工作条件。
2.实行卫生属地管理。对辖区单位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两次,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量化排名,检查结果报送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坚持挂黑旗、红旗制度,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居民小区、各单位家属院、无人管理庭院、背街小巷、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进行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按规定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对背街小巷、城中村绿化带进行管护,对已治理的污水沟进行维护。
3.辖区背街小巷、城中村道路路面平整,无破损、积水,无黄土裸露,无残断壁、乱贴乱画、乱设摊点,无卫生死角。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环境卫生及环卫设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辖区内已设定的“便民生活服务点”,积极配合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排查、治理违规食品加工小作坊。禁止和取缔违规废品收购站点和违规养畜禽。
4.取缔临时公用旱厕,对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的户用旱厕进行改造,规范使用已改户用厕所。
第二十四条 枣林镇人民政府、八台镇人民政府、武功乡人
民政府、尹集镇人民政府、尚店镇人民政府、杨庄乡人民政府、庙街乡人民政府、矿建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经常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活动,工作有计划、检查、总结。
2.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和计划,对辖区的
环境卫生进行管理,建立保洁队伍,制定卫生制度,定期开展卫生评比工作。
3.巩固平顶山市、省级卫生镇创建成果,争创国家、省级卫生镇。
4.建立健全长效病媒生物防制制度,积极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5.积极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通过宣传发动、政府补贴、
争取上级改厕项目等,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厕任务,使农村改厕率逐年提高。
6.治理过境公路沿线视野范围内的“三堆”,沿线环境卫生达标。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单位的共同职责
1.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开展日常爱国卫生活动,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及时更换健康教育宣传版面内容,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符合规定要求。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落实防制经费和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落实各项巩固措施,完成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领导定期督查制度,市主要领导定期对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健康教育等重点工作进行检查。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国家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七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
第二十九条 市区环境卫生采取定期督查通报制度,督查结果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通报。单位卫生坚持月检查挂黑
旗、红旗制度。具体由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检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病媒生物防制和健康教育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将对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