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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舞政〔2024〕4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6-00003 发布日期 2024-12-1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有效
文号舞政〔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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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12-19 来源: 浏览次数: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

通    告


〔2024〕4号


为进一步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机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以及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二)烟度排放不能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Ш类限值标准的;

(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

二、调整后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

舞钢市行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舞钢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乡镇(街道)行政机构所在核心区,以及城市建成区外的主要施工工地、工矿企业所在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

三、禁用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领域内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巡查、监督和管理,杜绝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执行国防工程、应急抢险任务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四)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严禁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用区域。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2〕1号)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 16日  


政策解读:

【部门解读】《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媒体解读】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音频解读丨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文字解读丨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