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7-00021 | 发布日期 | 2017-12-1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舞政〔2017〕35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保留市政府部门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坚决取消各类无谓证明、循环证明,杜绝各类奇葩证明,切实为群众生活办事增便利,根据《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各类证明的通知》(舞政明电〔2017〕4号)有关规定,经依法依规审核确认,市政府决定取消各类证明169项、保留29项。现将舞钢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和保留的证明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一)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二)凡是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开具,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
(三)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做好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取消的证明事项落实到位,确保不因证明取消而影响群众和企业办事。
(四)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设或调整的,要按照有关程序报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和其他部门开具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二、转变作风优化服务
(一)利用现有证明材料替代各类证明。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各部门要加强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推脱责任,保证群众可以通过提交现有证照材料、出 具申请人书面承诺、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等方式替代。
(二)受理部门主动调查核实。证明事项取消的,受理部门认为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应由受理部门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调查核实,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类证明;接受征询的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当天予以回复,不给群众办事添麻烦、增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利用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健全完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信息互联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方便群众办理。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规范证明名称 和办理用途,形成统一的证明模板,并积极探索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实现网上自助办理。对群众在外地办事确需我市出具的证明事项,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部门对个人表现类、品行类、评审评选类等属于政审类材料的,受理部门要主动调查核实,不得将责任违规转嫁给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不得要求市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出具不合理、不合法和无权查证、无法核实的证明,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市监察局要将证明事项的清理和规范纳入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核实群众的相关举报投诉,对无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以上文件依据擅自增加证明事项、逾期回复征询请求或在清单外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舞钢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2.舞钢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2017年11月9日
附件1
舞钢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
序号 市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清理后的办理方式
1 住建局 平顶山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房产管理局 房屋租赁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 住建局 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产管理局 房屋租赁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3 住建局 房改证明 当地房产管理、登记部门 证明在当地享受住房保障情况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4 住建局 无房证明 房管局档案室 购房、交税、迁户口等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5 住建局 公积金无房证明 房管局档案室 提取、申请公积金等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6 住建局 公积金有房证明 房管局档案室 提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7 住建局 正常查档证明 房管局档案室 抵押、查封、二手房过户等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8 住建局 一套房证明 房管局档案室 二手房交易购买新房等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9 宗教局 县级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0 宗教局 乡(镇、街道办事处)关于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乡(镇、街道办事处)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1 宗教局 关于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文物部门书面意见】 文物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或新建改变布局和功能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2宗教局 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规划部门的证明 建设规划部门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3 体育局 三级运动员申报 运动员所在单位或学校 等级运动员审批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 体育局 三级运动员申报 河南省各项目运动
管理中心 等级运动员审批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5 公安局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派出所 父母子女相互投靠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16 公安局 户籍证明 派出所 省外户口迁入 凭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17 公安局 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 事故认定及协商赔偿 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书
18 公安局 火化证明 殡葬部门 事故认定及协商赔偿 提交由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
19 公安局 户籍注销证明 派出所 事故认定及协商赔偿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0 公安局 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 办理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1 公安局 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 办理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 通过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22 公安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民族宗教局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23 卫计委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4 卫计委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人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25 卫计委 用血发票 就诊医院 无偿献血用血补助 提交用血的相关材料办理
26 卫计委 输血纪录单 就诊医院 无偿献血用血补助 提交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27 卫计委 用血人和献血人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 无偿献血用血补助 凭身份证、户口本等现有证照办理
28 卫计委 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 护士执业注册 提交相关证书办理
29 卫计委 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级教学、综合医院 护士执业证重新注册 提交相关证书办理
30 卫计委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1 卫计委 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申请人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2 卫计委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3 卫计委 经省卫计委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经省卫计委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4 卫计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危害健康事故处置办法 申请人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
35 卫计委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从业人员健康 体检机构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6 卫计委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部门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7 卫计委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经省卫计委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8 卫计委 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用物品委托洗涤
消毒机构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39 卫计委 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公共卫生用品生产厂家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都有正式证件,非证明事项
40 卫计委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 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 非证明事项
41 卫计委 延续、复核申请 申请人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非证明事项
42 卫计委 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都有正式证件,非证明事项
43 卫计委 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经省卫计委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申请人、经省卫计委 考核合格的公共场所
技术服务机构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非证明事项
44 卫计委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非证明事项
45 卫计委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 申请延续、复核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非证明事项
46 卫计委 需要变更的事项 申请人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非证明事项
47 卫计委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48 卫计委 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原件; 申请人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都有正式证件,非证明事项
49 卫计委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单位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非证明事项
50 卫计委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 申请变更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非证明事项
51 卫计委 立项报告书 申请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 非证明事项
52卫计委 卫生专篇(周围污染源、风向、距离等状况;功能性房间设置状况;卫生设施状况;建材、装饰、装修材料状况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卫生专篇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申请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 非证明事项
53 卫计委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规划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申请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 非证明事项
54 卫计委 供水单位地理位置图、平面布局图 申请人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非证明事项
55 卫计委 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提交已办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
56 卫计委 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村医疗卫生机构、
村委会负责人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 非证明事项
57 卫计委 健康体检表 二级以上(含二级)
综合医院 医师执业注册,执业证书变更 非证明事项
58 卫计委 考核合格的证明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 提交已颁发的合格的证书办理
59 交通
运输局 房屋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房屋使用权所有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开业申请 提供访产证或土地证办理
60 交通
运输局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或符合消防安全证明 消防队 机动车维修一、二、三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业申请 通过现场勘验和与部门之间函询方式核实办理
61 交通
运输局 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公安局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驾驶人员 通过现场勘验和与部门之间函询方式核实办理
62 交通
运输局 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公安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开业申请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63 交通
运输局 环境保护建设影响登记表或符合环保证明 环保局 机动车维修一、二、三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业申请 通过现场勘验和与部门之间函询方式核实办理
64 旅游局 管理、导游人员履历表及
身份证明 相关人员本人 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
设立申请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65 旅游局 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 旅游企业法人 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
设立申请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66 环保局 规划部门证明 县乡城(村)镇规划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项目选址的意见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67 环保局 土地部门证明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项目用地的意见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68 环保局 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证明 涉及的县级职能
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涉及有关部门意见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69 工商局 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具备法人资格的
主办单位 审查发布单位是否具有
发布条件 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
70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济适用房认购证明 房管局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71不动产登记中心 姓名或名称变更的材料 公安局 不动产登记 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72 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查封登记的介绍信、
工作证 公检法司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73 不动产登记中心 案件受理证明 公检法司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74 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法院 不动产登记 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75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动产利害关系权利人证明材料 公安局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76 不动产登记中心 地方税务局纳税事项通知书 地方地税局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77 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生继承、赠与、受遗赠事实的证明 法院或司法局 不动产登记 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78 不动产登记中心 契税、免税证明 地方税务局 不动产登记 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79 不动产登记中心 婚姻证明 民政局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80 不动产登记中心 还款证明 银行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81 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 非证明事项
82 人社局 无工作无收入证明 申请人村委会或居委会 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83 人社局 学生在校上学证明 申请人所在学校 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84 人社局 医院诊断证明 县级及以上医院 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85 人社局 单位月工资收入证明 申请人所在工作
单位 遗嘱生活困难补助审批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86 人社局 死亡证明 医院 职工停保 提供注有死亡注销的户口本、火化证明、医学诊断书等现有证照或相关资料办理
87 人社局 出生医学证明 民政局 女工生育医疗费报销 户口本身份证,就能证明其出生日期
88 人社局 结婚证 民政局 女工生育医疗费报销 通过部门之间函询或提供结婚证核实办理
89 人社局 户籍变更证明 公安系统 变更参保人身份信息 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办理
90 人社局 火化证明 民政部门 终止参保 提供注有死亡注销的户口本、火化证明等现有证照或相关资料办理
91 人社局 死亡诊断证明 医院 终止参保 提供注有死亡注销的户口本、火化证明、医学诊断书等现有证照或相关资料办理
9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拍卖公告、出让公告) 行政监督部门 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拍卖公告、出让公告) 非证明事项
93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标公示 行政监督部门 发布项目评标结果公示 非证明事项
94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招标人、代理机构 退还投标企业保证金 非证明事项
95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同意退款证明、履约验收报告(如有) 招标人 用于审核退还中标人的履约金 非证明事项
9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无行贿证明 检察院 代理机构人员管理 部门之间函询方式核实办理
97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授权委托书 招标人 招标人授权业主代表抽取评标专家 非证明事项
98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放弃函 放弃中标的投标企业 证明放弃中标 非证明事项
99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非证明事项
100 消防大队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工商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非证明事项
101 消防大队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非证明事项
102 消防大队 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非证明事项
103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非证明事项
104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非证明事项
105 消防大队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非证明事项
106 消防大队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非证明事项
107 消防大队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非证明事项
108 消防大队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消防设施检查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非证明事项
109 消防大队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查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非证明事项
110 消防大队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非证明事项
111 消防大队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申请单位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非证明事项
112 消防大队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局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非证明事项
113消防大队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公安消防部门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非证明事项
114消防大队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申请单位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非证明事项115 消防大队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申请单位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非证明事项116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非证明事项
117 消防大队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工商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非证明事项
118 消防大队 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非证明事项
119 消防大队 消防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0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1 消防大队 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城建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2 消防大队 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施工审图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3 消防大队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4 消防大队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5 消防大队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6 消防大队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申请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7 消防大队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消防设施检查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8 消防大队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检查单位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非证明事项
129 消防大队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工商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非证明事项
130 社保局 营业执照 参保单位 新参保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1 社保局 统一机构代码证 参保单位 新参保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2 社保局 法人身份证 参保单位 新参保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3 社保局 经办人员身份证 参保单位 新参保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4 社保局 新参保者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合同 参保人员 新参保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5 社保局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原始档案 参保人员 新参保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6 社保局 转移接续者身份证、新单位劳动合同 参保人员 转移接续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7 社保局 转移接续者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参保人员 转移接续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8社保局 外地转入者提供参保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 转移接续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39社保局 停保者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原件 参保人员 转移接续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0 社保局 在职死亡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参保人员 终止账户处理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1 社保局 在职死亡亲属申请人身份证及同死者关系证明 参保人员 终止账户处理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2 社保局 在职死亡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人委托证明 参保人员 终止账户处理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3 社保局 出国定居者提供他国永久居住权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参保人员 终止账户处理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4 社保局 未经公安机关变更的由原参保单位提供证明 原参保单位 信息变更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5 社保局 单位变更内容原件 参保单位 信息变更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6 社保局 退休办理死亡待遇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花发票 退休人员家属 死亡待遇审核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7 社保局 退休人员在家死亡的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死亡证明 退休人员家属 死亡待遇审核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8 社保局 少数民族退休人员死亡的提供土葬的证明 当地宗教事务委员会或民政局 死亡待遇审核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49 社保局 异地离退休人员协查表(统筹地外) 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50 社保局 退休人员健在证明(统筹地内) 居住地社区或单位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非省以上部门的政策文件
151 水利局 《XXX水资源论证报告书》、《XXX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申请人个人或单位 办理《取水许可证》 非证明事项
152 水利局 XXX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申请人个人或单位 办理《取水许可证》 非证明事项
153 水利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非证明事项
154 水利局 相关协议或拍卖成交记录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河道采砂许可 非证明事项
155 水利局 上缴市级财政财政采砂管理费凭证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河道采砂许可 非证明事项
156 水利局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非证明事项
157 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非证明事项
158 水利局 防洪评估报告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 非证明事项
159 水利局 技术论证资料和补偿措施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非证明事项
160 水利局 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工程可行性报告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非证明事项
161 水利局 堤坝管理部门意见 舞钢市河道管理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非证明事项
162 水利局 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 申请人或单位 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节水方案与设施设计审查 非证明事项
163水利局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或单位 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节水方案与设施设计审查 非证明事项
164 水利局 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图纸 申请人或单位 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节水方案与设施设计审查 非证明事项
165 水利局 项目建设期间给排水设计发生变更提供设计变更 申请人或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 非证明事项
166 水利局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认函 申请人或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确认函(备案) 非证明事项
167 民政局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安全部门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单位介绍信 其它部门 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68 民政局 与受理案件诉讼有关证明 其它部门 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查询,或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69 民政局 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其它部门 补发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 通过内部查询核实办理
附件2
舞钢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
序号 市政府部门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 公安局 刻制新章申请介绍信 印章管理办法 申请办理新章的公司、行政企
事业单位 刻制新章
2 公安局 申请查询印章介绍信 印章管理办法 申请查询印章的公司、行政企
事业单位 查询印章
3 公安局 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单位 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 公安局 外国人身体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 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外国人申请一年以上的居留证件
5 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 新生儿入户、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
6 公安局 伤残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伤残鉴定机构 事故认定及协商赔偿
7 公安局 诊断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医疗机构 事故认定及协商赔偿
8 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公安部139号令 医疗机构 初次申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
9 卫计委 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和《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胎证办理
10卫计委 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条例》第七条 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 护士执业注册、执业证书延续、重新注册
11 人社局 转诊证明 豫政办[2016]194号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就医
12 民政局 查阅登记事项人身份和事由证明(介绍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 查阅、使用档案信息理由和查阅范围
13 民政局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 其他部门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4 民政局 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限档案的证明(介绍信) 《河南省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办法》 所在单位 查阅涉密行政区域界限档案的来人的单位及事由、用途
15 民政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其他部门 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
16 教育局 诊断证明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10.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7),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个人自备、二甲医院 休学的审批
17 教育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68号)第一篇 第二章 二 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7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2017】475号) 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 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8 交通运输局 土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七项 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业申请
19 档案局 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机关、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会组织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
20 档案局 介绍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中国有关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
21 旅游局 经营场所情况及证明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法 旅游企业法人 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申请
22 旅游局 设施设备情况及证明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法 旅游企业法人 国内和入境游旅行社设立申请
23 司法局 经济困难证明 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 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24 不动产登记中心 集体土地及房屋所在地村民组织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村民组织、村民委员会 不动产登记
25 工商局 广告媒介证明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具备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 审查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发布条件
26工商局 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具备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 审查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发布条件
27 工商局 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具备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 审查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发布条件
28 烟草局 房产权属证明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房管局、街道办、村委会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9 体育局 举办1000人以上健身气功活动公安机关许可证明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一条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举办活动辖区公安机关 举办1000人以上健身气功活动公安机关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