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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 舞钢市委员会第12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11-16 来源: 浏览次数:

 舞自然资〔2021〕131号             签发人:张书献

办理结果:A

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

舞钢市委员会第124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卢晓辉、李洪涛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办理九龙山社区土地手续的提案”收悉。根据您对当前新农村社区完善土地手续所提出的思考和建议,我们认为很有代表性和必要性。对此,我局针对您提出的积极推进社区土地手续办理的建议,根据目前我市社区土地性质和用地手续报批实际情况作以下答复:

我市现有的社区建设用地,均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经原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性质已经转化集为体建设用地,可以作为社区住宅使用。但社区土地内建筑大部分为多层楼房,且九龙山社区土地权属仍为庙街乡胡沟村集体所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须使用本村的集体土地,符合异地拆迁安置的,须经土地权属所有人集体同意,补划宅基地。根据核实情况,九龙山社区内只有一部分房屋为冷岗村村民拆迁安置房,其余大部分房屋为社会人员购买居住,依照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1、依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业务主管部门已经核定为市农业农村局,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因此,建议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核定冷岗村村民是否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拆迁安置方法落实拆迁任务,是否退还原宅基地,符合条件的,经社区土地权属人胡沟村委集体同意,可以按照宅基地审批事项由其直接完善社区房屋审批手续。

2、针对社区内实施商业行为建设的楼房,由投资建设单位或政府相关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用地政策完善土地征收手续,落实土地出让制度,按商品房开发办理相关房屋手续。

3、针对非拆迁安置户购买的安置房,不享受拆迁安置的政策,可由投资公司在完成土地征收出让后按社会化商品房完善房屋手续。

                 

 

                      2021年8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267269

联系人:冯晓

抄送:市政协、市督查局各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