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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05-07-21 来源: 浏览次数: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中土集团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为改进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结合1996年项目经理资质认证的实际情况及建设部有关通知精神,经铁道部实施批准,现修订发布《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请按照执行。部建设司建建[1996]12号文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该文转发的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仍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

    第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建设司归口负责。

    第四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内容主要是:资质考核、注册、按权限规定办理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复查、资质变更及监督检查项目经理持证上岗等。

    第五条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按《资质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执行。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负责印制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业司印章,二、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盖铁道部建设司印章。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复查表采用建设部建建[1995]1号文附件中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以下简称《复查表》)。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注册和复查等均盖“铁道部建设司资质管理专用章”。

 

第二章 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六条 申请项目经理资质考核须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1、 自1990年以来担任过相应等级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现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不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财务、党群部门人员)。

    2、经过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

    3、 具有相应等级的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管理业绩(铁路综合工程和电务工程各级项目经理管理业绩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申报材料:

    1、 申请人的《申报表》。

    2、 申请人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3、 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4、 申请人的现任职务职令(复印件)。

    5、申请人管理业绩的项目经理任职令或法定代表人与之签订的项目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6、申请人管理业绩的《铁路施工企业建设业绩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样式见附表:1)或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资质考核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按企业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申报表》(此表部建设司和建设部不保存,上报份数由初审单位确定)。表中申请资质等级、管理业绩规模必须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相应资质等级、工程项目规模相符,其中铁路综合工程和电务工程的应与本细则附件中标准相符。

    2、申请人所企业,在《申报表》中对申请人的施工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有关部门,在《申报表》中须对申请人管理业绩的工期、质量、安全、效益和文明施工等情况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所有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整理齐备,按申请的资质等级填报《铁路施工企业申报X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样式见附表:(2),并逐级审查上报至初审单位。

    3、初审单位初审。铁路局系统,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为初审单位;工程、建筑总公司系统,工程局审查后报总公司初审;中土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初审;通号总公司系统由总公司初审;其他单位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申报表》由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有效。

    4、初审单位负责本系统申报材料的汇总,分资质等级、分单位将初审同意人员填报《审查表》,并将《审查表》及有关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报部建设司。

    5、 建设司11月份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通知初审单位,初审单位据此填报《铁路施工企业X级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样式见附表:3,一级资质需2份,二、三、四级资质需1份)。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经建设部核准后,建设司通知初审单位办理证书手续,同时初审单位将《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备案表》(样式见附表:4)报建设司(一式两份)。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经建设司批准后,通知初审单位办理证书手续,同时实审单位将二、三、四级项目经理备案表一份(样式同一级)报建设司。

    6、《资质证书》由初审单位到建设部购买,统一填后由建设司盖章。同时予以登记注册。

 

第三章 资质复查、升级

 

    第九条 建设司每两年对取得《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进行一次资质复查。复查时间定在复查年的11月。

    第十条 资质复查申报材料:

    1、《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管理的项目受过奖励或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共副本的相应栏目中须有记载,其中“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鉴定部门”,指项目经理管理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单位。

    2、现任职务任职令(复印件)。

    3、《复查表》(此表建设司不保存,上报份数由初审单位确定)。

    4、项目经理管理的建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及两年内已完项目的《铁路施工企业建设业绩证明表》。

    第十一条 资质复查申报程序:

    1、 项目经理填写《复查表》。

    2、项目经理所在企业及有关部门,在《复查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将资质复查有关材料整理齐备,逐级审查上报。

    3、 初审单位初审,在《复查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要求同第八条3款)。

    4、初审单位将本系统复查资料汇总,分资质等级、分单位填写《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汇总表》(样式见附表:5),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于10月底前报建设司。

    第十二条 资质复查及结论

    建设司11月份对申报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实做出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目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两年内担任过或正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两年内担任过或正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含)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 两年内未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的,可在资质复查时提出升级申请、办理升级手续。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第六、七、八条规定办理(可不附《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努力提高项目经理素质,严格执行《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遵纪守法,信守合同,保证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安全,为企业争创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管、使用《资质证书》和《培训合格证》。

    第十六条 罚则

    1、《申报表》、《复查表》中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各项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取得《资质证书》者,一律吊销其《资质证书》,并限其三年内不得申请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2、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培训合格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3、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含)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含)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再发生四级(含)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4、资质复查连续两次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连续两次结论为“不在岗”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5、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两年后经检查合格者,方可申请恢复资质等级。被吊销《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质考核。

    第十七条 如有丢失《资质证书》者,必须在《人民铁道》报声明作废后,方可重新办理资质考核、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如在路外工程中受到处罚,其所在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建设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铁道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建设司建建[1996]12号发布的《铁路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铁路综合工程和电务工程各级资质项目经理管理业绩标准

 

    一、 铁路综合工程

一级

    1、 一级干线(单线)7公里以上综合工程;

    2、 50万方以上的站场或高填深挖路基土石方工程;

    3、 特大桥;

    4、 1000米以上的隧道;

    5、 编组站;

    6、 50公里以上的铺架工程。

二级

    1、 一级干线(单线)3公里以上综合工程;

    2、 20万方以上的站场或高填深挖路基土石方工程;

    3、 300米以上的大桥、500米以上的隧道、区段站;

    4、 一级干线以外的其他铁路5公里以上;

    5、 10公里以上的铺架工程。

三级

    1、 一级干线1公里以上、其他铁路3公里以上;

    2、 大桥或中桥;

    3、 1万方以上的路基土石方工程;

    4、 中间站。

四级

    1、 专用或地方铁路1公里以上;

    2、 1千方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3、 小桥涵工程。

    二、 铁路电务工程

一级

    正线100公里以上的电气化或通信干缆、信号、电力工程编组站的电气化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二级

    正线50公里以上的电气化或通信干缆、信号、电力工程;区段站的电气化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三级

    正线10公里以上的电气化或通信干缆、信号、电力工程;中间站的电气化或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注:以上每项业绩规模,以法定代表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单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