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3-00029 | 发布日期 | 2014-05-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关于印发舞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舞政〔2013〕36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三年十月二一日
舞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节约公共开支,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舞钢市委办公室、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舞办〔2012〕42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中央“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 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实现服务、管理、监督“三分离三统一”。
第五条 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界定
第六条 舞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监管委”),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和指导工作。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细则和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处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市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为市监管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具体实施。办公室主任由市监察局局长兼任,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代行市监管办职责。
市监察局派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察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场内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国资、国土、水利、交通、农业、卫生、药监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市国资部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市财招办和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市国土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市水利、交通、农业、卫生、药监等部门,分别负责其管理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唯一指定场所和服务平台,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办理、场内监督和政府集中采购职责。
(一)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相关事务;
(二)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组织实施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接受委托代理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的采购;负责集中采购活动后期执行情况的跟踪;
(三)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包括招标公告、采购公告、出让(挂牌、拍卖)公告、中标(或交易结果)公示、交易活动不良行为记录等;办理开标、评标、定标等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四)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证明、统计、分析等事务,为公共资源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五)协助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建市评标专家库;负责对参与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进行考核,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
(六)建设、管理和维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所设施和日常交易秩序;
(七)加快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电子竞拍(价)等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不断提高招投标工作科技含量。
第九条 市纪检监察、检察等法纪监督部门依法依纪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纪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市辖区范围内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医疗产品设备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限额以上的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项目;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园林、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质环境、信息、能源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人的选定;
(四)商品房开发、工业园区建设、社区建设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社会影响较大的商业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选定;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六)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公共债券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银行抵押权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七)特种行业经营权(供水、供气、供热、出租汽车经营、公交线路特许经营、客运线路经营等)、路桥和街道等公用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手机号码竞价发放、排污权交易;
(八)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其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
(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性来源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对需求频繁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以公开招标为主,以邀请招标为辅。
第十五条 对达不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采用公开发包、竞争性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及集体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第十八条 具体交易方式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必须经发改、财政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监管办备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应当在项目进场交易前依照有关程序履行项目审批、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其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库中随机选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由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纪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取消业主派代表参加评标,确保评标、定标公正、科学。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产权交易项目的招标(出让)公告、预审文件、招标(出让)文件等交易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的交易文件,实施受理申请、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结果公示、成交确认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四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交易合同等文件,方可办理项目后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统一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六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法纪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交易监督体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市监管办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 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法纪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交易相关人,不得对潜在交易相关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一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在进场范围中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期手续,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监察、问责。
第三十三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和产权交易具体工作流程,参照《舞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流程及办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