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5-00001 | 发布日期 | 2015-02-1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废止或失效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流转奖补政策进一步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暂行意见
舞政〔2015〕1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土地流转奖补政策进一步扶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暂行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现代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确保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将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发展粮食生产、调整农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紧密结合,合理调整奖补政策,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确保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加速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资源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二)坚持“三权分置”原则。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三)坚持经营规模适度,确保农地农用和避免“非粮化”倾向的原则。
(四)坚持择优扶持原则。重点选择规模大、经济效益高、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
三、工作重点
(一)强化家庭农场的基础地位。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市乡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
(二)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农田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快高标准粮田示范方创建,建成土地平整肥沃、灌排设施完善、农机装备齐全、技术集成到位、优质高产高效、绿色生态安全的高标准农田。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坚决杜绝土地流转过度“非粮化”倾向,确保全市全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45万亩以上。
(三)扶持烟叶规模化生产。按照“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分工、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鼓励、引导、扶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规模化烟叶生产,积极推动烟叶传统农产业向现代烟草产业转变。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种养业。一是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二是鼓励、支持涉农龙头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周边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
(五)探索推行合作经营。一是探索推行土地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社。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农民意愿,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以土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二是鼓励以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为主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扩大发展规模,加大品牌包装、产品推介和效益提升,积极申报地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为更好把握新时期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从2015年1月1日起新增的土地流转项目不再集中奖补,市财政每年单列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科学管理、规范使用,重点扶持规模效益明显,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2014年底前发展的土地流转项目,奖补期内继续享受原有奖补政策,直至奖补期结束。
粮食生产。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
烟叶生产。对新增集中连片、从事烟叶生产两年以上,规模在300亩以上和1000亩以上的种烟大户,除享受市烟草公司出台的烟叶育苗补贴、烟用物资补贴、烤房补贴、烟田机耕补贴和烟叶生产技术服务政策外,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烟叶种植扩大再生产。
涉农龙头企业新建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对涉农龙头企业新建高效农业种植示范基地2000亩以上,市财政择优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建畜牧养殖基地年存栏达到牛1000头以上;生猪2万头以上,年出栏4万头以上,能够常年吸纳本地农民就业30人以上,且与农户签订正式用工合同1年以上的,市财政择优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对2015年起新发展的土地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合作社成员年平均收入高于本区域内非成员农户年平均收入60%以上,且管理运营规范、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经市“两集中”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择优给予10万元的奖励。二是对以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为主,达到省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分别给予5万、10万元的项目资金扶持,用于合作社扩大再生产。
品牌创建。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开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等相关认证。市财政对制定出省级地方农产品生产规程或农产品标准,指导行业规范生产、推广使用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奖励2万元;获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产品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励;获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等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家庭农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舞发〔2014〕3号)文件精神给予扶持。
(二)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优先享受新增农业补贴。
(三)实施用地优惠。针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的,依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由市政府批准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对于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及建设永久性生产生活用房的用地,国土部门应本着“简化程序、降低成本、便于项目落地”的原则,能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尽量按设施农用地管理,确需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的,则要依法、从快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创新金融服务。一是创新信贷支持。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农行、农发行、农联社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粮食作物、农业机械等抵押贷款,降低信贷担保门槛,加大信贷授信力度,从宽从快放贷。二是实施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涉农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完善农业保险新机制。采取“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的方式,乡镇政府与市财险公司配合,做好新型农业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发动,吸引其积极参保投保,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于自愿参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费用补贴。
(六)开展技能培训。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训制度。整合农广校、职专等教育培训资源,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每年定期组织1-2次对经营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训。
(七)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八)实施多元化社会服务。一是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前移,拓宽服务范围。二是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三是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四是加大科技服务水平。科技部门负责为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含量,提升产品附加值。五是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用电的,经市“两集中”办公室核准后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六是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