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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10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15〕9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舞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舞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河南省、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的设置、评审及授予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舞钢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服务奖(以下简称科技服务奖)。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科技服务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科技进步奖主要是对研究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领域取得的科技成果给予的奖励。

科技服务奖是为鼓励科技人员直接服务于乡村、企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消除“技术棚架”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设立的奖项。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舞钢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定奖励等级标准;

(三)审定评审结果;

(四)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负责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受理和组织评审等日常工作。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科技局制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科技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市经济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达到一定技术水平,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三)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四)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五)在我市转化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再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科技进步奖的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1年以上,证明其功能、性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二)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按照科技成果管理规定,经鉴定并予以登记的科技成果;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的,不能申报科技进步奖;特殊情况下,可在申报奖项的同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三)科技专著内容以自己研究贡献为主的,可以申报科技进步奖;如果仅是组织整理他人的已有成就,不能申报本奖项;

(四)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五)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乡镇政府或市直部门初审,合格的报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如属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逐级审核后报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科技进步奖遵循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原则。按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申报一等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科学技术上有创新或理论上有新观点,技术或学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有很大比例;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奖励金额为3万元,奖励完成人数不超过10人。

申报二等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科学技术上达到地市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作用;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有较大比例;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奖励金额为2万元,奖励完成人数不超过7人。

申报三等奖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科学技术上达到我市先进水平,技术有一定难度,对推动我市科技进步有较明显作用;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有一定比例;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奖励金额为1万元,奖励完成人数不超过5人。

(二)经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按上级鉴定的完成人数奖励。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科技服务奖:

 科技工作者利用自身掌握的科技政策、法规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其他技术资源,为乡村、企业或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提供直接的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得到被服务单位或被服务人认同,并经科技局组织人员现场验收的项目。

科技服务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推荐条件和评审程序、内容等,参照本办法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评奖:

 (一)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和浪费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和有损社会公德的。

第十条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对项目完成人员颁发证书和奖励奖金,奖金额度根据市域经济增长情况逐步适当增长,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异议处理

第十一条科技奖励委员会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组织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填写异议登记表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送达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异议处理:

异议在30日内处理完毕的,处理意见报科技奖励委员会,由科技奖励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异议在30日以上1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参加评奖审核;

 异议在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推荐。

 第十二条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及异议处理决定,做出拟奖人选、项目以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科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由科技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参与推荐、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内容和评审情况,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舞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