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5-00007 | 发布日期 | 2015-02-1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废止或失效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舞政〔2015〕7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舞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舞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意见》和《平顶山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科技局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活动。
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项目、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实现由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科研经费采取“后补助”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后补助”项目,主要针对的是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所开展的预期可取得经济效益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以及项目单位承担的地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条 “后补助”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科技研发经费预算。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财政科研经费“后补助”资金:
(一)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新品种培育等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活动;
(二)项目承担单位获批承担国家、省和平顶山市科技创新项目;
(三)引进科研院所、高校的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
(四)有利于破解公益行业关键技术瓶颈、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提升群众幸福指数的公益性科研项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请财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一)已经受理的国家、省和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开展新产品、关键技术中试及产业化阶段研究的项目;
(三)农业领域重点支持新品种培育、新技术推广、现代高效循环农业发展的项目;
(四)社会发展领域重点支持民生科技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应用研究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是指近3年内取得的科技成果、已实施转化并形成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项目。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或省内先进;
(二)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创新布局、市政府重点推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为:项目申请、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市政府批准实施六个基本环节。
第十一条 被确定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任务书内容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追踪问效制和绩效考评制。项目责任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任务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科技局每年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评审专家的回避。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每次项目评审专家的组成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与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
(二)项目责任人应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专长或技术优势;
(三)同一责任人在同一年度内,未承担同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项目申报书和相关材料。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每年3月和9月各集中受理一次。对于重大和急需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可随时受理。
重大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报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后,向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科技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年度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三)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中所确定的考核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保证全面完成或基本完成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对没有按计划完成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
被验收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任务书中的任务:
(一)任务书中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没有完成的;
(二)预期结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和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配套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有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五)财务账目建立不规范或者没有建立账目的;
(六)超过原定计划时限1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七)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1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将被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舞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