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5-00005 | 发布日期 | 2015-02-10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舞政〔2015〕5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市企业: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最大限度地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国家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标准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包括交通工程、能源工程、通讯工程、公共设施工程、特殊工程、其他重要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市地震局具体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三、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之初、图纸设计和有关部门审批之前进行。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申领并填写《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发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
四、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市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五、市地震局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予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