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1-2013-00106 | 发布日期 | 2014-05-07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舞钢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舞政办〔2013〕69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舞钢市城乡医疗
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舞钢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2日
舞钢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9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缓解我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特困居民患慢性病、重大疾病的医疗困难,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完善,确保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居民,可申请给予医疗救助。
(一)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三)经民政部门调查,确定为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对象。
三、救助办法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我市乡级以上医疗服务机构住院1天以上(外出住院需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按下列办法予以救助。
(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剩余部分按照90%救助,全年8000元封顶,无起付线。即(总住院支出-农合报销金额-自费)×90%。
(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城市三无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部分按照80%救助,全年8000元封顶,无起付线。即(总住院支出-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自费)×80%。
(三)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剩余部分按30%救助,全年8000元封顶,无起付线。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根据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
(五)资助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因病到市人民医院、职工医院、各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需持本人低保证或五保证以及户口簿到民政部门开具住院介绍信。
救助资金在出院时凭以上证明材料实行“一站式”结算。
(二)外出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提供以下证明: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
3.民政部门出具的外出治疗证明信;
4.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费用收据;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
出院后,申请人将以上证明材料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所,经市民政局审批后,按批准救助金额,会同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所医疗救助专户,民政所接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申请人。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由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户口簿和身份证;
②乡级以上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费用收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
2.审批
①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及时组织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后将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②乡(镇)政府、街道办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进行审核,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后,写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低保中心;
③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④市民政局审批后,按批准救助金额,会同财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民政所医疗救助专户,民政所接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申请人。
五、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财政拨付专款、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医疗救助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发现有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监督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各指定医院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遵守医德医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给予处理。
七、组织领导
(一)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做好医疗救助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家庭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掌握事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救助所需材料,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5月26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舞钢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暂行)》(舞政办〔201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