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WG001-0202-2016-00032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舞政办〔2016〕42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舞钢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包括《舞钢市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舞钢市治理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舞钢市治理燃煤污染实施方案(2016-2017年)》《舞钢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舞钢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舞钢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舞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0日
舞钢市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6〕27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6〕58号)文件要求,有效遏制和治理各类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解决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工程、绿化工程、土地整理等各类施工场地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努力消除城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省道干线和乡村道路等各类道路扬尘严重污染现象;强化工业料场、渣场、垃圾堆场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强力整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道路抛洒和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问题。通过本次攻坚治理,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传统落后粗放的施工作业、道路保洁和交通运输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扬尘污染突出问题;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战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确保完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对全市扬尘路段、建筑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场地、水利施工场地等扬尘场地实施全面治理;7月底前全市各类扬尘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因扬尘污染造成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浓度大幅下降,确保2016年底前PM10平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达到6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4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建立起扬尘监管长效机制,提高全市扬尘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实施步骤
攻坚战要采取非常规措施,坚持高效、精准、精细、精确原则,交叉作业、全面推进,确保实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在省环保厅5月份组织排查的扬尘污染源基本情况和责任清单基础上,再次对各类扬尘污染源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摸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形成全面、完整、详实的各类扬尘污染源清单和监管责任清单。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强化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能分工和责任主体,确定奖罚和问责措施,抓好部门协调联动,为打好攻坚战提供组织保障。
(二)攻坚治理阶段(7月15日至9月30日)。组织全市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制定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将扬尘污染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照治理标准,对施工单位逐个下达治理任务,逐个签订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时限,明确监管部门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奖罚问责制度等,确保清单中的问题和进一步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整改、逐一验收、逐一销号。问题整改到位后要纳入常态化管理。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做好本系统扬尘治理工作调度、通报和督促落实。
(三)“回头看”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各相关部门要针对集中攻坚治理情况,对辖区内和分管领域所有扬尘治理项目开展复查和“回头看”活动,整改遗留问题,完善治理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巩固治理成果,严防问题反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0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攻坚治理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2016年12月8日前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按要求上报平顶山市政府及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五、治理内容、要求及职责分工
(一)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全市的建筑施工场地、道路施工场地、市政施工场地、拆迁施工场地、水利施工场地等施工场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均要依据法定管理职责和权限,与主管领域或辖区内施工单位签订扬尘污染治理责任书,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治理措施和时限,完成各项治理任务。
2.基本要求。各类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治理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要求:(1)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做到“六个到位”,即“审批到位、报备到位、治理方案到位、配套措施到位、监控到位、人员(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责任部门监管人员)到位”;(2)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3)城市建成区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达到“六个到位”的施工工地,一律不得开工;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施工工地,一律停工整改;城区内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施工现场,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施工单位完成整改,通过监管部门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开工或复工。
3.责任落实。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具体责任分工: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工地、所组织拆迁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现场搅拌混凝土以及现场配制砂浆的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省道、高速公路、客货运场站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等扬尘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
(二)各类道路扬尘治理
1.工作任务。针对全市扬尘路段,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所有扬尘路段实施集中攻坚治理,同时要突出重点路段,将其纳入攻坚战主战场,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根治。
2.基本要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1)全面清理清洗城市区域主次干道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积土积尘;(2)对各类破损道路路面实施彻底修补修复;(3)对乡村土路与交通主次干道结合部实施硬化处理,防止泥土粘带;(4)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接合部道路、重要道路实行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制度,部分路段辅以人工清扫,及时清理清洗积尘路面;(5)污染严重路段要采取高压冲洗等方式,彻底清理路面污染物;(6)加强道路两侧排水系统及沿线辅道涵洞修缮管理,防止淤积造成路面污染;(7)城区道路施工要严格落实洒水、喷雾等湿式作业措施,及时回填开挖路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二次扬尘污染;(8)道路扬尘评价实施“以克论净”,城市主干道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0克/平方米,次干道和城乡接合部路面积尘不得超过15克/平方米。
3.责任落实。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具体责任分工: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区域内道路、市区公园广场等场所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负责渣土车和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车辆进行查扣;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省道等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和公路两侧红线内绿化硬化工作。
(三)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
1.工作任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堆场进行彻底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规范台账,并逐个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
2.基本要求。各类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六项基本要求:(1)所有新建各类物料、废渣、垃圾等堆放场所,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严格采用全封闭库房、天棚加围墙围挡储库等方式实施建设,确保环保验收达标后使用;(2)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必须综合采取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确保堆放物料不起尘;(3)所有露天堆放场所物料传送部位,必须建立密闭密封系统,确保运输过程无泄漏、无散落、无飞扬;(4)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落料卸料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确保生产作业不起尘;(5)所有露天堆放场所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及时清除散落物料、清洗道路,确保堆场和道路整洁干净;(6)所有露天堆放场所进出口,必须设置冲洗池、洗轮机等车辆冲洗设施,确保进出运输车辆除泥、冲洗到位。
自2016年8月30日起,所有露天堆场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上述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露天堆场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业主单位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继续使用。
3.责任落实。环保、工信、住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做好露天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具体责任分工:环保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渣场等扬尘污染治理;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场等扬尘污染治理;其他“三堆”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
(四)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治理
1.工作任务。要针对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逐一确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扎实做好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黑车”非法运输。
2.基本要求。各类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要求:(1)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渣土、垃圾、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物料运输,双方签订扬尘污染治理协议,共同承担扬尘污染治理责任;(2)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和装卸双向登记卡,做到各项运营运输手续完备;(3)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实施源头治理,新购车辆要采用具有全封闭高密封性能的新型智能环保车辆,现有车辆要采取严格的密封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4)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出入施工工地和处置场地,必须进行冲洗保洁,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道路清洁干净;(5)渣土等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严格实行“挖、堆、运”全过程监控,严禁“跑冒滴漏”和野蛮驾驶,确保实时处于监管部门监控之中。
自2016年7月10日起,所有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运输单位,所有运营运输手续不全、达不到密封运输标准、未安装实时在线定位系统的车辆,一律不得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经整改符合上述五项基本要求,经监管部门审验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从事渣土等物料运输业务。
3.责任落实。具体责任分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的清理整顿,清理无牌照、无资格的运输车辆,查处无密封措施的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严禁“黑车”非法运输行为;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密封密闭运输、定位系统安装、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和消纳处置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监管平台,实时监控。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要通过多种形式,把全市治理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攻坚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措施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表明全市治理扬尘污染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向群众作出打好治理扬尘攻坚战的庄严承诺,形成治理扬尘污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本系统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强力推动本系统执法监管,严厉查处各类扬尘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执法监管声势和舆论氛围。住建部门要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等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交通运输要组织开展省道、客货运场站等施工工地和主管行业内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环保部门综合督导扬尘污染治理,并组织开展全市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渣土车等物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结合自身情况,开展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检查活动。要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和推进工作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在扬尘污染治理和执法监管中的责任,结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将执法监管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人。对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和扬尘污染治理不达标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三)定期调度通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各相关部门,每月17日前要将监督检查、任务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确保2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平顶山市政府,并抄送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四)严格奖惩问责。把攻坚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蓝天工程实施考核相结合,各相关部门对扬尘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履职尽责、工作落实、目标任务完成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并对以下情况和行为实施问责:
对未制定实施方案或监督检查方案,未认真组织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活动,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相关行业扬尘污染反弹严重的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组织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分管负责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
2.对各类扬尘污染场所排查不力,弄虚作假,大量扬尘污染场所未纳入攻坚治理范围,辖区扬尘污染问题依然突出,扬尘违法违规问题依然严重,大气环境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办法(试行)》规定,对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实施问责。
舞钢市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平政办〔2016〕18号)《舞钢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舞政办〔2016〕27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平顶山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平顶山市环保局工作要求,切实遏制和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治理、项目带动、限期完成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采取超常措施,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冬季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通过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最大限度降低工业大气污染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布局,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淘汰落后产能;以工业锅炉废气、锅炉拆改、挥发性有机物、烧结砖厂、水泥粉磨站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全面清理整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钢铁、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4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上旬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转入巩固提高阶段和长效机制建立。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1.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合理利用资源,推进供热管网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局
2.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国家和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我市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有关企业
(二)工业锅炉废气整治
2016年辖区内所有建成区以内、热力管网铺设到的地方,单台出力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予以拆除或改为清洁燃料;辖区内所有建成区以外、不在锅炉拆改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要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1要求: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要求:烟尘≤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关闭措施。燃煤锅炉整治名单见附件1,锅炉拆改名单见附件2、3。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三)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企业废气整治
9月30日前,所有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企业完成有组织排放粉尘治理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有组织排放粉尘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要求: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达到以下标准:生产车间全密闭并配备收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物料堆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设施,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厂区出入口要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设置固定式车辆自动清洗设备。对非法水泥粉磨站、商品混凝土企业依法取缔。水泥粉磨站治理名单见附件4、商品混凝土企业整治名单见附件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四)工业炉窑废气整治
9月30日前,辖区内工业窑炉废气排放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要求:颗粒物≤30毫克/立方米(有色金属熔炼炉颗粒物≤4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工业炉窑废气整治名单见附件6。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五)砖瓦炉窑废气整治
严格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综合督查意见的报告》(平文〔2015〕115号)要求,砖瓦炉窑企业一律停止生产;按照治理一批、关停一批的原则,开展砖瓦炉窑企业废气整治,对环保手续齐全、污染防治设施完善的企业要安装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标准;料场、堆场建设规范化的料棚或防风抑尘网,全面达到防扬尘、防渗漏、防溢流“三防”要求,厂区硬化、绿化。砖瓦炉窑企业废气整治名单见附件7。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六)全面整治“小散乱差”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
2016年9月30日前,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执照等措施,对“小散乱差”污染企业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所有“小散乱差”企业关停、清退、淘汰到位。
2016年11月30日前,按照“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的要求,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
要在本方案所列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总体协调,出台支持政策,继续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所有“小散乱差”污染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整治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七)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对全市水泥、钢铁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企业全部停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
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并不再纳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八)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九)深入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深入开展排查,查漏补缺,确保对所有涉气污染企业进行整治,建立完善工作台账,治理一家,核定一家,销号一家,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解读我时工业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格局,以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市“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各有关单位要于每月22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确保于每月25日前,将书面及电子版材料报送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四)严格奖罚问责。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自7月18日起,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将附件1-7每周五上午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于下一周周一上午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苏轲、王慧芳
联系电话:8208286
电子邮箱:wugangwufang@126.com
附件:1.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
2.省定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表
3.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
4.水泥粉末站整治情况表
5.商品混凝土整治情况表
6.工业窑炉废气整治表
7.砖瓦炉窑废气综合整治情况表
附件1
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锅炉容量(t/h)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整改进度
1 舞钢市群望纸板有限公司 10T*2,15 舞钢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底
附件2
省定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表
序号 单位 锅炉用途 锅炉规模(t/h)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整改进度
1 舞钢市中泰商务宾馆 供暖洗浴 2 舞钢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底
2 安钢集团舞阳矿业公司矿山宾馆 供暖洗浴 2
3 大众洗浴 洗浴 1
4 垭口一高 供暖 3
5 二招宾馆 供暖洗浴 2
6 雅池洗浴中心 洗浴 1
7 苗庄李新民浴池 洗浴 1
8 石门郭郭清泉洗浴中心 洗浴 0.5
9 舞钢市银海纺织有限公司 供气 2
附件3
燃煤锅炉拆除改造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锅炉容量(t/h)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整改进度
1 舞钢市第一高级中学 2 舞钢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底
2 华都宾馆 2
3 舞钢市朱兰矿山宾馆 2
4 舞钢市三毛洗浴中心 1
附件4
水泥粉末站整治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产能
(万吨/年)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整改进度
1 舞钢市年华水泥有限公司 舞钢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底
附件5
商品混凝土整治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位置 环保手续
办理情况 厂区落实“三防”情况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整改进度
1 舞钢市永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杨庄乡 舞钢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底
2 中泰混凝土公司 垭口
附件6
工业窑炉废气整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业 环保手续办理
情况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整改进度
1 舞钢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白灰 舞钢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底
附件7
砖瓦炉窑废气治理综合整治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年产量 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 整改时限 整改进度
1 舞钢市盛达建材有限公司 舞钢市环保局 2016年9月底
2 舞钢市科健建材有限公司
3 舞钢市启凯建材有限公司
4 舞钢市力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5 伟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6 杨庄乡第一新型建材厂
7 利泰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8 舞钢市龙瑞工贸有限公司
9 平顶山万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10 杨庄乡兰英新型砖厂
11 杨庄乡晁庄砖厂
12 杨庄乡臧平砖厂
13 杨庄乡毛庄二砖厂
14 河南省耀青物资有限公司
15 尹集镇清凉寺新型建材厂
16 尹集镇清凉寺砖厂
17 汇丰炉料经销公司
18 尹集镇振杰空心砖厂
19 舞钢市唐山新型建材厂
20 舞钢市正旺建材有限公司
21 舞钢市清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舞钢市治理燃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减少燃煤污染排放,不断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按照《平顶山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平政办〔2016〕18号)和《舞钢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舞政办〔2016〕2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燃煤污染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市场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我市能源消费结构。实施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工业锅炉提标治理,全面实现燃煤锅炉达标排放;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清洁煤替代散煤,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煤散煤销售点;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减少燃煤使用量,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完成省定燃煤锅炉拆除改造任务;完成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加快推进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和清洁煤替代散煤;确保2016年底前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达到68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194天以上,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
三、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1日前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1.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省定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断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原则上要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2.要积极查漏补缺,确保市区建成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未完成拆除改造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监督检查和现场执法,拆改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全面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排放。除实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外,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都要确保达标排放。
1.2016年9月30日前底前,完成非电行业蒸吨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其中单台出力65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所有单台出力65吨/时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大气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要积极查漏补缺,确保所有非电行业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对未完成治理的燃煤锅炉,自2016年10月1日起,除承担供暖等民生任务外,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关闭,治理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定后,方可复产。
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提标治理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指导督促和执法监管,治理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三)大力减少燃煤散烧污染。要多措并举,综合采用“电代煤”“气代煤”“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等多种方式,大力减少燃煤散煤污染。重点以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为目标,逐步扩大电能替代范围。
1.加强城乡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大力实施清洁煤替代散煤,以电网改造、燃气进户、热力管网辐射为主,低氮燃气锅炉集中供暖、清洁煤替代为辅的方式,进一步减少分散燃煤锅炉和居民生活散煤污染。要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予以支持。鼓励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单位采用PPP模式,解决项目融资问题。
2.加快集中热力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率,主城区集中供热覆盖率要提高到60%。在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区域,大规模实施电力、天然气替代散煤工程。
要因地制宜确定散煤治理措施,全面治理燃煤散烧污染。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电代煤”“气代煤”推进工作,加快推动电网、天然气管网建设改造;工信部门牵头负责清洁煤替代散煤工作,研究出台清洁煤替代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大力支持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的建设工作,积极支持配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四)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劣质散煤。
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彻底查清劣质散煤销售网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加大抽查频次,凡销售达不到煤炭质量标准商品煤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负责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散煤销售点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重点行业燃煤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对化工、工业窑炉等重点用煤工业企业燃煤使用情况的监管检查,对使用劣质煤的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五)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市区要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将建成区全部扩大为禁燃区,并强化禁燃区管理。
2016年9月30日前,市区建成区要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执法检查,督促限期拆除或改造燃煤锅炉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统筹协调全市燃煤污染治理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员,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不折不扣按时完成。
(二)加强监管检查。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检查和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加密抽查频次,对发现的违法排污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保障燃煤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考核奖惩。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落实执法监督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不拘形式地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市治理燃煤污染工作的决心,号召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不断增强大众环保意识。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解读宣传燃煤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攻坚措施,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燃煤污染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舞钢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深入贯彻《舞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舞钢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舞政办〔2016〕27号)《平顶山市治理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有效遏制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管理,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原料、安装治理设施等措施,有效减少VOCs排放。重点推进尼龙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治理;全面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强力推进规模餐饮场所油烟治理,取缔露天烧烤。坚持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注重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大幅减少重点行业VOCs排放,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6年9月底前,完成表面涂装和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完成规模化餐饮场所油烟治理。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基础上,各相关单位继续开展全面排查,查漏补缺,建立台账。2016年7月30日前,进一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制定2016年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并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任务。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主要任务
(一)表面涂装行业VOCs治理
2016年7月底前,全面排查辖区内的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情况,建立台账,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8月1日起,全面整治无环保审批手续、工艺落后、无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的涂装企业,重点治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有喷涂车间的企业、汽车4S店等汽车维修保养单位。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表面涂装企业VOCs治理任务。
1.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广绿色涂装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
3.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应不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4.开展工艺废气治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上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加油站管理
2016年9月底前,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分别达到《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
2016年7月底前,继续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情况,建立台账,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8月1日起,全面整治无油品经营资质,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油气回收治理装置的加油站。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治理任务。
1.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必须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在建或试运行的加油站应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在营加油站必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
2.对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或达不到治理标准要求的加油站,依法实施停业整改,拒不停业整改的,由商务部门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环保部门负责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环保验收及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油罐车运输企业、油罐车辆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渠道成品油,并牵头取缔黑加油站(点)。
(三)加强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和露天烧烤场所的管理
2016年9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6个)均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016年7月底前,全面排查辖区内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基准灶头数大于等于3个)和露天烧烤场所,建立台账,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按时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2016年8月1日起,对照台账,全面整治辖区内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缔露天烧烤场所,对未安装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模餐饮企业,自2016年10月1日起,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6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治理和露天烧烤场所取缔任务。
1.规模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位于环境敏感区、未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的餐饮场所,须安装油烟异味处理设施。
2.规模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住建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和批复,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3米以上。
3.规模餐饮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规模餐饮场所的油烟治理,城管部门牵头负责露天烧烤取缔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执法监管,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我市VOCs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市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同时,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VOCs攻坚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严格监督执法。认真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保障各项VOCs治理任务顺利完成。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VOCs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执法,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恶意偷排等性质恶劣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调度通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于每月24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四)严格奖惩问责。对严格落实大气污染治理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VOCs排放量明显减少的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对未按时完成VOCs治理、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餐饮油烟治理和露天烧烤取缔任务的,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取消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实行财政扣款。
附件:1.省下达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表
2.舞钢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3.2016年月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度表
4.舞钢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5.2016年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进度表
6.舞钢市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统计表
7.2016年月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进度表
8.舞钢市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9.2016年月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进度表
附件1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表
单位:个
地市 尼龙化工
企业数量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加油站储油库数量 油罐车
数量 规模化餐饮场所
数量
舞钢市 13 11
附件2
舞钢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现存总量 有油品经营资质的量 已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量
储油库(家) 加油站(座) 油罐车(台) 储油库(家) 加油站(座) 油罐车(台) 储油库(家) 加油站(座) 油罐车(台)
注:7月28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已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量以取得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为准。
附件3
2016年月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进度表
地区
名称 治理任务量 完成任务量 完成比例(%)
储油库(家) 加油站(座) 油罐车(台) 储油库(家) 加油站(座) 油罐车(台) 储油库(家) 加油站(座) 油罐车(台)
注:完成任务量以取得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为准。
附件4
舞钢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现存总量 已进行治理达标的量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注:7月28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5
2016年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进度表
治理任务量 完成任务量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尼龙化工企业数量(家) 表面涂装企业数量(家) 包装印刷企业数量
(家)
附件6
舞钢市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统计表
现存总量(家) 已取缔的量(家)
注:7月28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7
2016年月露天烧烤场所取缔工作进度表
地区
名称 取缔任务量
(家) 完成任务量
(家)
附件8
舞钢市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普查统计表
现存总量(家) 已进行治理达标的量(家)
注:7月28日前盖章上报市蓝天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市蓝天工程指挥部汇总后于7月30日前上报平顶山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9
2016年月规模化餐饮场所治理工作进度表
治理任务量
(家) 完成任务量
(家)
注:完成任务量以经过环保验收为准。
舞钢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
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有效减少高污染车辆污染排放,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平顶山市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及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6-2017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任务导向、集中整治、奖惩兼并、确保完成”的原则,采取彻底排查车源、严格注销报废、全面限行禁行、加大淘汰补贴等有力措施,加大调度通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严格问责追责,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度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同时,全面加强机动车尾气检验管理,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筛查治理和非机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大幅削减机动车尾气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16年7月底前,确保完成2016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
(二)全面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开展高污染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措施
(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措施
1.彻底排查车源。依据平顶山市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进一步排查核准黄标车淘汰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逐辆进行核对,查明车辆去向和状况,查清车主最新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做到“四个具体”:具体到车牌地址、具体到车主信息、具体到乡镇政府、街道办责任人、具体到奖惩措施。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淘汰车辆明细信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逐一排查车源,列出淘汰任务清单。
2.严格车辆注销业务。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办法的要求,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灭失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无法交付车辆,或无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办理注销业务,并按照车辆登记信息查找车主并依法扣押收缴淘汰车辆。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注销工作、具体落实淘汰措施、办理注销业务。
3.严格车辆拆解。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治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指导企业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淘汰车辆及时回收拆解,并向车主出具回收证明。
责任落实;市商务局负责加强拆解企业管理,提升拆解效率。
4.实施限行禁行。切实开展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冒黑烟车辆)限行、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工作,全市高速公路和省道全时段禁止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通行。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通告,完善交通标示、标线,加大黄标车和其他高污染车辆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于闯禁行的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黄标车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禁行工作
5.强化淘汰补贴。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鼓励更换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车主主动或提前淘汰高污染车辆。
责任落实:市财政局出台财政奖励补贴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落实。
(二)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作措施
1.加强检验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落实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制度,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年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验监控平台建设,加大营运黄标车安全技术检测、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频度,每季度检测一次,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检验机构人员责任。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出台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确保未经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环保局负责对检验机构环保检测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并向质量技术监管部门通报;市质监局负责对违规检验机构吊销或暂停检验资质并依法进行经济处罚。
2.开展冒黑烟车辆集中整治。全面开展冒黑烟车辆查处与治理工作,重点筛查大型柴油运输车辆和公交车。凡发现冒黑烟车辆,现场对车辆信息进行核查,对属于违法拼装车辆以及达到强制注销条件的车辆现场予以扣押,并强制报废拆解;对其他冒黑烟车辆暂扣行驶证,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限期对尾气进行治理,经检测达标后方可恢复行驶,无法治理达标的依法予以报废。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负责出台冒黑烟车辆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方案;市环保局负责冒黑烟车辆检验管理。
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6年10月底前,研究试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管理办法,同步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措施。2016年年底前,对我市重点区域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对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落实:市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施工机械摸底调查。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上下通力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加强奖惩问责。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及机动车污染治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未能认真履行污染治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和机动车污染治理任务,造成空气质量急剧恶化或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或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工作的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
舞钢市秸秆禁烧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6年-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平顶山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和《舞钢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疏堵结合,综合施策,有效解决多年来秸秆焚烧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全面提高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兼顾,全面推进,严控秸秆焚烧、落叶焚烧等面源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实现从治标到治本、从攻坚到常态化监管的转变,基本消除秸秆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基层行政村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形成乡镇政府、街道办和行政村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全市“零火点”目标,努力消除秸秆焚烧现象;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有机结合,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2016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2017年达到88%以上;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扶持,提高村民秸秆禁烧自觉意识,建立秸秆禁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使秸秆禁烧常态化、制度化;严格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惩各类秸秆焚烧行为,把秸秆焚烧产生的污染降到最低限度,为实现蓝天指数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三、阶段划分
在全市全年实行秸秆禁烧,禁止各类露天焚烧。重点禁烧阶段为夏收、夏种(5月20日-6月30日)和秋收、秋种(9月5日-11月5日)时节。做到秸秆禁烧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扎实成效。
(一)准备阶段(夏季1月1日-5月19日,秋季8月1日-9月4日)召开全市秸秆禁烧利用工作动员会,部署全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秆禁烧监管机构和工作措施,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重点禁烧阶段(夏季5月20日-6月30日,秋季9月5日-11月5日)分包重点乡(镇、办事处)村、组、地块的人员要及时开展工作。分包人员要严防死守,坚守工作岗位,一旦出现突发火情,及时组织灭火。突出综合利用,做到以用促禁。
四、重点工作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禁烧监管
1.严格网格化管理。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平政办〔2015〕37号)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市督导、乡负责、村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禁烧机制,强化乡、村、组三级管理网格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2.突出大户管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与种植规模在5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主体逐个签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书,严禁规模种植大户焚烧秸秆,实行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对违规焚烧秸秆的从严处理,以此带动和促进周边农户自觉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3.严格监督检查。督查组要对所各乡镇、街道区域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存档,做为奖罚和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强化禁烧期间的巡查监督和环保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焚烧秸秆“黑斑倒查制度”和“田主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有效监管和执法威慑。
(二)建立分包督查机制
实行县级领导分包乡各乡镇、街道,分管局委督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市直单位分包行政村的分包督查工作机制。依据《中共舞钢市委关于调整县级领导联系乡镇街道的通知》(舞文〔2015〕46号)文件,以所联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领导为责任人,分管主要委局为牵头单位,对所联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全面督查。市直部门包村依据市委编办提供的在编人员数确定(不包括在职教师及医护人员)分包行政村任务,由分包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组建若干个禁烧工作队,每个工作队确定一名科级干部带队,协助所包行政村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三)实行奖罚机制
1.实行奖补机制。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所辖行政村数量,对于不发生秸秆焚烧的各乡镇、街道,按照每村3000元进行奖补,凡是被平顶山市禁烧办记录通报的,取消所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秋季禁烧奖补资金。
2.加大经济处罚。被平顶山市禁烧办记录通报1堆,处罚所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5000元;超过10堆以上的大面积连片焚烧者,每堆处罚所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10000元。处罚资金由市财政直接划拨,作为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基金,用于秸秆禁烧及秸秆综合利用。
(四)严格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等部门要全程参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对发现焚烧秸秆的各乡(镇)、街道办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1.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1个着火点,对着火点所在乡镇通报批评,市禁烧办约谈所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副职。
2.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2个以上着火点,主抓副职诫勉谈话,约谈所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
3.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4个以上着火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分管副职免职,党政正职诫勉谈话。
4.国家环保、气象卫星每拍到6个以上着火点,被平顶山市政府约谈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其党政正职一律免职。
5.因秸秆焚烧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对责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的分管副职和正职一律免职。
6.凡因禁烧秸秆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罚款项,一律由着火点所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承担。
7.对被平顶山禁烧办通报着火点的责任追究。凡通报乡镇着火点达到8堆以上,街道4堆以上,对所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通报批评;乡镇着火点14堆以上、街道7堆以上,分管副职免职,正职诫勉谈话;乡镇着火点20堆以上、街道10堆以上,正职免职。凡所包村被平顶山禁烧办通报着火点达2堆的,对包村局委通报批评;着火点达3堆的,市禁烧办约谈带队责任人;着火点达5堆的,带队负责人免职,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8.凡被平顶山市政府以上单位约谈、通报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将对所包督查组及带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9.对包村督查组、局委的责任追究。市直有关部门未履行规定职责或四级网格化管理落实不到位的,参与秸秆禁烧的人员脱岗、不到岗的,对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10.凡受到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一年内在评先及干部使用中,市环保部门和市禁烧办不准出具肯定性意见。
(五)严厉打击焚烧行为
环保、公安、林业、司法部门应加强禁烧期间的执法力度,对过失或故意焚烧秸秆情节严重的,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引起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焚烧秸秆烧死烧伤树木的行为,由林业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鼓励秸秆综合利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编制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规划》,引导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通过收集处理变为有用的资源,加工成为肥料、饲料、基料、原料、燃料等,消解农作物秸秆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重点抓好六项工程。
(一)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坚持把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为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主攻方向,在农作物收割期间,积极组织,扎实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针对农作物种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制定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机械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引导农户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大力推广秸秆还田作业、快速腐熟还田技术,引导农民就地堆腐还田、覆盖还田、免耕还田。
(二)秸秆集中化储运工程。加强秸秆收储站建设,农作物种植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重点禁烧乡镇,应建设1个以上秸秆收储站。积极培植秸秆收储经纪人队伍,鼓励基层干部、能人大户建设秸秆收储站,采取“秸秆利用企业+收储站+村+农户”的收储模式,实现集中转运,规模利用。
(三)秸秆饲料化利用工程。加快推广秸秆青贮、氨化和发酵技术,扶持发展一批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努力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对于秸秆青贮量达到2万吨以上的养殖企业,市畜牧局负责协调省财政扶持资金5万元。
(四)秸秆基料化利用工程。积极发展以小麦、玉米、水稻等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苗木基料、草坪基料等生产企业,引导和带动基料产业发展。
(五)秸秆能源化利用工程。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推进秸秆气化或秸秆沼气工程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秸秆固化或炭化项目,引导工业企业锅炉使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
(六)秸秆原料化利用工程。大力发展秸秆板材、秸秆新型墙体材料、工程草毡等产业,努力培植一批上规模的龙头企业。加强培训、扶持,引导更多农民从事草帽、草包、草帘、草绳等工艺品加工行业,培育秸秆编织专业村、专业组和专业大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舞钢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指挥部,市委书记魏建平任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史长现任指挥长,分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市级领导干部任副指挥长,农业局、环保局、督查局、农机局、畜牧局、监察局、公安局、林业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气象局、水利局及新闻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负责全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组织领导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禁烧办,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和13个督查组,市禁烧办负责禁烧期间的综合协调等工作,13个督查组负责督查分包区域的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健全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禁烧工作的副职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本辖区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实施细则,采取乡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做到每村一台风力灭火器,每5个村安排一台大型旋耕机作为秸秆禁烧器械。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环保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秸秆禁烧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职尽责,严肃执法。及时查证、核对、落实国家环境及气象卫星监测到的火点,并与上级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农机部门利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引导群众购置带有粉碎功能的大型收割机械、秸秆还田机械、打捆机械、深耕机械,努力扩大秸秆还田面积。畜牧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村和养殖大户,扩大过腹还田面积。监察部门负责追究秸秆禁烧中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公安部门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人予以严厉打击。当发生大面积焚烧有可能危及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时,消防部门做好灭火工作。林业部门履行好护林防火责任,组成不低于30人的扑火专业队伍,督促对林木下堆放秸秆进行清理,一旦发生着火,及时组织扑灭,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烧毁树木或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科技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推广,指导和扶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利用新技术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当地对高速沿线、国道、省道及市乡道路堆放秸秆进行清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将处罚资金直接划入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气象部门负责禁烧期间每天发布风力、温度、湿度等天气数据,极端天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预防火灾措施。同时做好卫星拍照协调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挖掘一切水源、利用一切设施,充分发挥抗旱服务队的作用,在极端天气条件下协助扑救各种火源。新闻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宣传报道,公布秸秆禁烧工作进展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曝光,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三)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市、乡两级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专项资金,支持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对经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指挥部考核评定为秸秆禁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整体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建设区域性秸秆收储站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秸秆规模化利用的企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加强要素保障。一是保障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对秸秆利用企业(合作社)建设生产用房、机库等需要占用土地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应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集体闲置的场库,因地制宜利用“四荒”地。二是全力保证用电需求。对秸秆收储和综合利用企业(合作社)的用电需求,各级供电部门给予保证。三是加强工商登记服务。秸秆加工利用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农产品加工经营范围的,工商部门应给予办理。四是积极推动秸秆利用科技创新。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设备开发和秸秆综合利用新模式、新工艺、新技术试验示范和基地建设。五是支持秸秆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对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将秸秆发电项目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机购置、秸秆收储等贷款支持力度。
(五)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把宣传引导作为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等各类媒体。采取印发《禁烧通告》启动巡回宣传车、悬挂标语条幅、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深入报道先进典型,大胆曝光反面现象,引导全社会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同时,面向社会,多形式、多渠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争取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
(六)严格考核问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大面积焚烧秸秆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舞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
实施方案
(2016—2017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平顶山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强化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实施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更加严格、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物排放的限制和管控。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提升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减少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污染物浓度,确保完成全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二)配合做好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期间,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确保G20峰会期间不因我市大气污染物漂移影响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三、时间安排
2016年7月中旬至2016年12月31日。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要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舞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各相关单位分别编制各级别应急减排清单。
1.市工信局负责制定重点工业企业减排清单;
2.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
3.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机动车限行清单;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道路施工工地停工清单;
5.市水利局负责制定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清单;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和耕地开发施工场地停工清单。
以上清单于2016年7月18日前完成编制后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查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环保局报平顶山市环保局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平顶山市部署要求,修订《舞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负责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省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市环保局、应急办、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卫计委、气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各重点企业负责编制具体的减排操作方案。2016年7月底前,各部门、各重点企业要完成以上编制任务初稿并报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工信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完善并督促落实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市农业局负责制定并督促落实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2016年8月20日至9月6日G20峰会期间,要参照平顶山市的统一要求,采取严格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此期间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要按照预警级别,执行高一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不因我市大气污染物漂移影响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市环保、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要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各相关部门、有关企业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同时,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实际,视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六)加强督导检查。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加强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市政府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信息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平顶山市环保局。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九)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在重污染天气I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市环保局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上报平顶山市环保局。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十)严格考核奖惩。平顶山市监察局、平顶山市环保局将对整个平顶山市、各重点企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应急响应迅速及时、应急应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重污染天气得到大幅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相关县(市、区)、重点企业在全市通报表扬,并在平顶山市主要媒体上宣传。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致使空气质量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县(市、区)、有关企业,一是在全平顶山市通报批评,并在平顶山市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二是对相关县(市、区)、相关企业暂停审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是对相关县(市、区)、相关企业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责令通过媒体向全市人民检讨道歉,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舞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附 件:
舞钢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1.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政府负责组织、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向公众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尽量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减少散烧煤使用量。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减排措施。在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供热)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住建部门和交通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期);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住建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城管执法部门严禁露天烧烤,环保部门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Ⅲ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建成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建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裸露场地应进一步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非冰冻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4)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I级应急减排措施。在Ⅱ级应急减排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大气污染实际,强化以下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加大减排力度,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根据实际采取其他更加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