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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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舞政复终〔2025〕4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55年7月17日出生;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垭口温州路13号楼;
被申请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补期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