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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2-19 来源: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政复终〔20254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55年7月17日出生;

住址:河南省舞钢市垭口温州路13号楼;

被申请人: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对其提出的土地使用权补期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17日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