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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舞政〔2004〕52号 索引号 关键词 有效性
主题分类 政策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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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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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日期:2004-12-24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舞钢市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舞钢市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舞钢市国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发挥国债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舞钢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凡使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或省补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舞钢市国债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为国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对项目的立项、工程进度、工期和施工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申报利用国债资金建设的项目,需根据发展计划部门提供的国家或省安排的资金投向,认真编写项目建议书,对项目的选址、项目的可行性,做好认真的调查研究。
    第五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要充分做好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需发展计划部门协助的,发展计划部门应全力以赴,跟踪服务。
    第六条 经上级批复同意建设的项目,发展计划部门在接到批复通知后,及时与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沟通,并督促项目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开工建设事宜。
    第七条 项目实施。项目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建设地点及规模、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要以报告的形式报发展计划部门并逐级上报批复机关。批复机关的变更批复计划下达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私自变更项目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受到上级通报或处理的,给予项目法人和主管领导政纪或按组织程序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国债资金管理。国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工程量计量报告(必须由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和质量监督、项目监理签字)报发展计划部门审定签字后,由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反馈。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每月向市发展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问题的办法。对不报、虚报情况,或者以种种理由拒不开工建设、无限期地拖延竣工时间者,给予通报批评。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向发展计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由发展计划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经初验合格后,再报上级部门正式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管理与维护。经上级正式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要明确管理主体(特别是人畜饮水、县乡公路和退耕还林项目),制订管理措施,建立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办法,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国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项目法人、直接责任人或其它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