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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舞政〔2026〕3号 索引号 00wgs-00000-2026-00001 发布日期 2026-05-1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通知 服务对象 全社会 有效
文号舞政〔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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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2 来源: 浏览次数:

舞政〔2026〕3号

 

 

舞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5月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5月11日        

 

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规定和《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舞钢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舞政办〔2021〕2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环节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确定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入股(合作经营)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向国家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征缴标准

 

第五条  结合财税〔2016〕41号文件规定,采取按成交总价款一定比例征收调节金的简易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价值依照《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舞钢市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成果的通知》舞政〔2025〕4号执行。

入市土地的地价由土地所在乡镇(街道)会同入市主体作出初步意见,递交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集体会商决定。

第六条  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的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以及再转让环节的再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大体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时,按出让金总价款的15%征收调节金。

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入市的,在取得租金、股息、红利收入时,按照入市总收入的15%征收调节金,并按交易总年限一次性征收到位;交易双方未规定使用年限的,按对应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年限计算。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成交总价款为入市收入。

以租赁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入股(合作经营)式入市的,固定式分红的股金分红总额为入市收入,受益式分红的以入股时土地评估价值为依据。

第八条  以出售、交换、出租、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转让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

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

(三)以出租或入股(合作经营)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

(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

(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

 

第三章  征收缴库

 

第九条  调节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第十条  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出租方、入股(合作经营)方及再转让方缴纳。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调节金征收实行扣缴制。出让土地成交后,由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缴入市财政指定账户,市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核定应缴调节金数额,从成交价款中提取调节金,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市政府制定农村集体建设基准地价体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再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80%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土地有形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应公开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

市财政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从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出让地款中代扣代缴调节金。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定期公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及调节金缴纳情况。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参照国有土地标准征收契税等税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契税的计征基数为4%

转让过程中征收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征税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费用标准实行。

土地增值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方按合同支付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调节金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再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要件。

第十六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纳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

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

第十七条  调节金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期间,调节金按市、乡镇(街道)6:4比例分成。

调节金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调节金收入”。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入市地款中提取调节金后,剩余的款项即为所有权人的入市收益。

所有权人的入市收益由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经市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拨付至所有权人,并按照“村财乡管”和农村“三资”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用地人缴清入市地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取调节金,将所有权人的入市收益下拨至乡财政。入市收益属村组集体的,乡财政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村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集体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村组公共基础事业支出,留成部分不低于土地收益总额的20%;分配到群众个人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每亩征地补偿款额,地上附着物补偿依照舞钢市相关文件执行。

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调节金作为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周转垫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资金,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以及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涉农支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自然资源及审计部门要加强调节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调节金征收相关工作经费列市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调节金或者改变调节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调节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调节金缴入国库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入市工作开展前,已经建设的,罚款不予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丨《舞钢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细则》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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